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乡村等外道路及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某建筑企业及其分公司资质,与某村委会签订道路硬化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主要用于村民祭扫通行,道路等级为等外道路。工程于 2016 年初竣工交付,后续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双方经第三方审核核定工程总造价 454112 元。村委会累计支付工程款 360000 元,尚欠部分工程款未结清。
实际施工人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村委会在一审中提起反诉,主张工程未按设计施工,缺少水泥稳定碎石层等,申请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造价三项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共同承担高额修复费用。
一审法院采纳全套鉴定意见,认定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问题,结合村委会存在一定监督过失,酌定双方各承担 50% 修复费用,将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抵扣修复费用后,判令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修复费用、全部鉴定费,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实际施工人委托詹丽华律师代理二审程序。上诉核心观点:案涉属于等外乡村道路,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多年,已过保修期限;一审鉴定依据适用等级公路标准存在错误;修复方案将现有尚可正常使用道路整体拆除重建,修复费用远超原工程造价,不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不应判决承担修复费用。
二、办案思路
本案是典型建设工程二审改判案件,案件难点在于一审已经采信全套质量、修复、造价鉴定,作出对实际施工人不利判决,二审无新证据提交,只能围绕现有卷宗事实、法律适用、鉴定瑕疵、工程性质展开代理工作。
1.厘清工程属性:案涉项目为等外乡村便道,并非等级公路,有其特殊使用场景,交通量小,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接近七年,能够满足村民日常使用,客观上不存在整体拆除重建的现实必要。
2.针对鉴定体系提出抗辩:一审整套鉴定链条存在底层瑕疵,质量鉴定套用四级公路标准;后续修复方案直接推倒重建,修复造价远高于工程原始总造价,经济上严重不合理。
3.把握建设工程裁判规则: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区分设计不符与工程不能使用;厘清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限,案涉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限,发包人再主张整体返工重建修复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4.工程款处理方案:不否认未施工水泥稳定层客观事实,二审中同意对应扣减该部分造价,采取务实处理路径,不全额主张原一审诉求工程款,争取法院直接扣减对应未施工部分价款,不再走修复赔偿路径。
5.责任拆解: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无条件承担重建修复责任;区分质量缺陷赔偿与工程款结算,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全部工程款。
6.程序上,一审将全部鉴定费用判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代理中结合双方过错,主张鉴定费用应当按过错比例分担。
三、案件总结
二审法院审理确认,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两份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案涉工程属于等外乡村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将近七年,已超过保修期限,道路现状仍可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采取击碎路面全部重建的修复方式代价巨大,不具备必要性。一审判决判令承担修复费用、负担全部鉴定费,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直接扣减实际未施工的水泥稳定层对应造价,核算村委会尚欠工程款 15143 元并支持对应欠付利息;驳回村委会全部反诉请求;调整鉴定费分担比例;撤销一审全部判项,予以改判。
本案揭示乡村小型等外道路工程裁判要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多年,尚能实现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法院不再支持整体拆除重建的高额修复赔偿,更倾向于直接扣减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平衡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双方利益。
四、律师价值
1.二审阶段在无新证据的不利局面下,充分挖掘卷宗细节,抓住工程性质、鉴定依据瑕疵、保修期限、修复方案不合理等关键抗辩点,扭转一审不利局面。
2.诉讼策略务实,不坚持全额工程款诉求,主动同意扣减未施工部分造价,给二审法院清晰可行的裁判路径,推动案件改判。
3.清晰区分 “合同无效”“质量不符合设计”“重建修复责任”“工程款结算” 不同法律概念,防止因合同无效就全盘承担高额修复赔偿。
4.重新厘清鉴定费用过错分担逻辑,改变一审全部由实际施工人承担鉴定费的结果,大幅降低当事人损失。
5.理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被挂靠企业之间责任边界,最终免除被挂靠企业连带赔偿责任。
五、适用场景
1.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接乡村道路、小型基建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
2.工程完工多年后,发包人以部分施工内容不符合设计为由,申请全套质量、修复、造价鉴定,主张高额修复重建费用;
3.一审采信司法鉴定判决施工方承担大额修复费用,需要二审上诉改判;
4.等外农村便道、低标准小型工程,鉴定套用高等级公路标准,修复方案整体拆除重建,修复造价远超原工程价款;
5.发包人提起反诉,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抵扣工程款。
六、法律服务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严禁无资质个人借用企业资质承接项目,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埋下质量、追偿、连带责任风险。乡村小型道路、等外便道项目,应当重视图纸交底、施工变更签证,若施工内容与设计不一致,务必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完工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留存完整竣工资料。
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后,发包人再主张推倒重建式修复赔偿,并不必然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会结合工程等级、实际使用现状、保修期限、修复方案的必要性与经济性综合评判;对于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司法实践常采用直接扣减对应工程造价的处理方式。 如果您遇到建设工程工程款追索、质量反诉、一审不利需要上诉等纠纷,可联系詹丽华律师咨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