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邓某,辩护人:阎丽婷律师;
办案机关:吉县人民检察院。
邓某在水利项目工地从事内勤工作,因工地负责人长期拖欠工资,听从负责人提议,伙同他人变卖工地上柴油、钢筋,涉及三次处置财物,一次柴油、两次钢筋(一次既遂、一次未遂)。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邓某刑事拘留,移送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家属委托阎丽婷律师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阎丽婷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邓某,完整核实案件背景:欠薪事实、变卖财物的起因、参与人员分工、财物处置款项流向。梳理发现案件存在关键疑点:案涉柴油、钢筋权属尚未查清;提议处置工地物资的是项目负责人,并非邓某主动起意。律师撰写书面《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建议检察院进一步核实物证归属、询问关键在场人员,提出本案无逮捕必要性,建议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邓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予以释放;同时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补充核查涉案财物权属、人员分工等关键证据。
裁判 / 处理理由:现有证据对于案涉柴油、钢筋权属、犯罪起意过程尚未完全查清;本案起因存在欠薪背景,结合参与地位、情节,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故不予批捕,继续开展侦查补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