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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揭穿595万余元标的虚假加工合同串通诉讼,律师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诉,一二审全部驳回原告诉请取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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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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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原被告企图通过民事诉讼,借助被告全盘自认的方式,凭事后补签加工协议,索要价值595万余元铜制品。韩素英律师代理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案件,揭穿原被告串通诉讼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全部采纳第三人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成功阻止五百余万元标的货物被原告通过判决侵占,保全第三人重大财产债权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企业手持一份《委托加工协议》起诉铜业公司,主张其出资采购废铜交由被告加工,要求被告交付价值595.99万元的102.16吨铜制品。

该案特殊之处: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告,在一审庭审中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提出任何抗辩,近乎全盘认可原告诉讼主张,存在原、被告串通,借助民事诉讼通过生效判决转移处置案涉高价值铜制品、损害案外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嫌疑。

韩素英律师代理案外废铜交易利害关系当事人,发现原被告存在串通诉讼迹象,向法院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本案诉讼,当庭提出核心抗辩: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委托加工业务;原告多笔转账的实际用途为被告购货、交税、归还借款、企业往来款,转账时间、金额无法和案涉三车废铜采购一一匹配;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存在深度投资及经营管理关联;委托加工协议是在第三人已经向被告追索货款、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后才补签形成,原被告虚构委托加工法律关系,属于串通诉讼,意图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一审法院采纳第三人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继续主张委托加工关系真实有效,请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韩素英律师继续代理第三人参加二审诉讼,坚持原被告属于串通虚构加工合同,应当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本案维权难点:本案属于加工合同纠纷,核心法律争议:被告对原告诉请全部自认、消极抗辩情形下,如何申请第三人介入揭穿原被告串通诉讼;仅有书面委托加工协议,能否直接认定加工关系真实成立;大额企业转账,转账用途、时间与原材料采购不能对应,如何认定是否实际履行出资采购义务;一方法定代表人深度参与对方企业经营对交易真实性的影响;在已有第三方债权纠纷、公安立案的背景下,事后补签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合法性。韩素英律师接受两名利害关系当事人委托,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一审、二审全流程诉讼。

 

 二、案件结果

1. 一审法院认定:虽有书面委托加工协议,但原告转账流水的时间、金额、实际用途均无法对应案涉废铜采购;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存在特殊关联,深度参与被告经营;委托加工协议形成于第三人追索货款、公安刑事立案之后,原被告合意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出资采购案涉废铜,无权主张交付加工成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第三人介入诉讼,成功推翻原被告串通提起的诉讼,两级法院均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实现一审、二审全面胜诉。

3.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2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行承担。

 整体辩护成果

原被告企图通过民事诉讼,借助被告全盘自认的方式,凭事后补签加工协议,索要价值595万余元铜制品。韩素英律师代理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案件,揭穿原被告串通诉讼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全部采纳第三人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成功阻止五百余万元标的货物被原告通过判决侵占,保全第三人重大财产债权权益。

 

 三、律师价值

民事诉讼当中,并非只要被告对原告诉请予以自认,法院就会直接支持原告诉求。若案件存在串通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嫌疑,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请求法院对交易真实性开展实质性审查。仅有书面合同不能等同于合同真实履行,人民法院会结合资金流水、款项实际用途、各方主体关联关系、协议签署的时代背景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企业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应当做好转账用途备注,保证转账记录和业务单据时间、金额一一对应,否则诉讼中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韩素英律师从接案事实梳理、证据归集、风险预判、诉讼策略制定、庭审举证质证、判后解读全流程深度介入,各个关键节点发挥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归集全套证据,识别案件法律风险,完成当事人风险预判与心理疏导

韩素英律师接受第三人委托后,完整梳理废铜买卖债务纠纷、公安刑事立案、事后补签委托加工协议、原被告串通起诉索要五百多万铜制品、被告一审全程不抗辩的全部案件事实。整理公安询问笔录、全套企业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委托加工及补充协议、过磅单据、保全文书全套证据材料。

律师识别本案核心风险:第一,被告对原告诉请全部自认、不作抗辩,如果第三人无法介入案件,一审极有可能直接支持原告诉请,案涉五百余万元铜制品将被原告拿走,第三人的债权将彻底落空;第二,原告持有书面委托加工协议,书面外观证据对原告有利,需要拆解每一笔转账的真实用途,推翻“原告出资采购废铜”这一核心事实;第三,需要调取公安笔录证据,固定原告法定代表人实际参与被告公司经营的关联事实;第四,需要完成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申请,争取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成功参加庭审,获得发表抗辩意见的诉讼地位。

律师向当事人讲解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第三人参与诉讼、恶意串通诉讼的裁判规则;解读书面合同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司法审查标准;释明企业资金往来证据留存要点;客观提示一、二审诉讼存在的风险,疏导当事人面临巨额财产受损的心理压力,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的诉讼预期。

 

2. 搭建完整诉讼思路,确立办案策略,梳理证据链条,准备全套诉讼文书材料

韩素英律师确立办案思路:核心目标,向法院提交申请,争取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论证原被告属于事后补签协议,存在串通诉讼、损害第三人债权的情形;逐笔核对银行流水,证明转账用途、时间均无法匹配案涉废铜采购;结合公安笔录证实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分组整理:公安询问笔录,证明人员身份、企业投资经营关联;全套银行流水,逐笔核验每一笔转账的真实去向和用途;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业务沟通背景;委托加工协议,证实协议签署时间节点处于债务纠纷及公安立案之后。起草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答辩意见、证据目录,预判原告全部诉讼观点,提前准备反驳意见,完成一审、二审全部开庭准备。

 

3. 庭审开展举证质证,驳斥对方诉求,围绕法律要件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一审庭审当中,原告凭书面委托加工协议起诉要求交付铜制品,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作任何抗辩。

韩素英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本案存在原被告事后补签协议、串通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嫌疑;虽然存在书面委托加工协议,但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原告多笔转账实际用于被告购货、交税、归还借款、企业往来,资金时间、金额不能对应案涉废铜采购;原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实际出资人,深度参与被告经营管理;案涉委托加工协议签署发生在第三人追索货款、公安刑事立案之后,属于事后形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出资采购案涉废铜,无权要求交付加工成品,恳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上诉人依旧坚持委托加工关系真实有效,要求改判。代理人继续坚持一审代理观点,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4. 拿到一审、二审判决书,逐条解读判项,做好后续风险提示

拿到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韩素英律师逐条向当事人解读全部判项;释明两级法院认定交易不真实、驳回原告诉请的裁判逻辑;告知双方再审权利,评估再审改判可能性;提示案涉货物后续维权途径,完成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识别串通虚假诉讼、第三人申请参诉、加工承揽合同案件标准化办案流程

依托本案办案经验,沉淀同类案件办案流程:

①遇到原被告双方高度配合、被告全盘自认,但明显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介入案件,揭穿串通诉讼;

②仅有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实际履行,法院会结合流水、交易背景、主体关联关系开展实质性审查;

③企业大额资金转账,务必做到转账时间、金额、用途与业务单据一一对应,完整备注转账用途;

④案件已经公安报案、立案,公安询问笔录属于关键证据,应当积极调取,用来还原真实交易背景;

⑤被告消极应诉、全部自认,不等于法院一定会支持原告诉求,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有权对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韩素英律师代理加工合同纠纷利害关系第三人,通过申请第三人身份介入诉讼,揭穿原被告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一、二审全部驳回原告诉求,阻止五百九十余万元价值的铜制品被原告取得,有力维护第三人重大财产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存在串通虚假诉讼嫌疑,被告消极应诉全盘自认,企图通过生效判决损害案外人债权;利害关系人需要申请以第三人身份介入案件,可委托韩素英律师提供加工合同纠纷全套法律服务:

1.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持书面加工协议起诉主张交付高价值加工成品;

2. 被告消极应诉、全盘自认,存在原被告串通诉讼,损害案外第三方合法权益风险;

3. 企业多笔大额资金往来,转账用途混乱,资金流水和业务无法匹配;

4. 案件存在公安报案、刑事调查相关背景;

5. 利害关系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一审、二审全部诉讼;

6. 卷宗研读、合同、银行流水、公安笔录证据梳理、第三人参诉申请文书起草、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判决书解读、后续维权风险评估全套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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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服务于江西上饶、广丰地区,毕业于赣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持有导游证;曾任江西惟矩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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