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与王X于2015年相识,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起,双方因王X与异性交往边界认知差异产生严重信任危机,矛盾不断升级并分居。张X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案涉房产。张X曾提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但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而未生效。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案涉房产价值为227万余元,判决准予离婚,房产归王X所有,王X向张X支付一半折价款113万余元。王X不服,以房产应依出资比例分割、存在200余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张X挥霍及转移财产为由提起上诉。张X委托徐德廷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案涉房产的分割原则。王X主张其父母及向案外人借款共计200余万元用于购房,加上其个人积蓄,出资远超张X,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并判令张X少分。其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王X主张因购房向父母及案外人借款的200余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王X主张张X在婚内挥霍共同财产购买奢侈品,且张X名下保管有王X的工资收入等大额共同存款,认为一审遗漏处理并涉嫌转移财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王X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但其对主张的出资来源及比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理据不足,一审按评估价平均分割并无不当。关于200余万元债务,因双方争议较大且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一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债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关于王X主张的遗漏财产及转移财产问题,属于二审增加的独立请求,双方未达成调解或同意一并审理,王X应另案解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