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办工作委托合同无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杜X经朋友介绍结识王X,双方达成口头委托约定,委托王X代为办理杜X儿子入职某事业单位编制工作的相关事宜。杜X依照约定向王X转账支付办事费用300000元。王X收款后承诺可以办妥该事项。2026年3月10日,王X通过微信向杜X告知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理由为案涉钱款已转交其朋友,而该朋友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杜X索要30万元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王X返还300000元并主张相应利息损失。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1、被告王X向原告杜X返还300000元;2、驳回原告杜X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案例法理分析
(一)案涉口头委托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
事业单位编制岗位招录,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法定招录程序。本案杜X委托王X通过非正常途径运作取得事业编制岗位,属于花钱“找关系、走后门”的请托行为。
该请托行为会破坏公开公平的就业竞争机制,扰乱事业单位正常招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153条,该口头委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财产应予返还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王X已经实际收到杜X支付的30万元办事费用,即便王X主张钱款转交第三方,第三方被刑事追责,这属于王X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委托人杜X。王X作为收取款项的相对方,负有向杜X全额返还30万元的义务,法院据此支持杜X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
(三)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的理由:双方均存在过错
杜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业单位编制需要通过法定公开考试招录,依然寄希望于人情请托,出资委托王X违规办理入职,杜X自身对于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157条过错责任规则,各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属于杜X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损失,因此法院对杜X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五、案例启示
1.摒弃花钱买编制的错误认知。事业单位、公职岗位有严格法定招考流程,不存在私下花钱运作获取编制的合法途径。企图通过请客、付费请托关系获取工作岗位,委托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行为无效不等于钱财不受救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合同虽然无效,但收钱一方取得的款项依然负有返还义务,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本金;但自身过错带来的利息等衍生损失,往往需要自行承担。
3.法律风险提示。此类请托办事案件中,受托人若虚构办事能力,收取大额钱款后拒不归还,还可能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即便走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无法实现当初“办成事”的合同目的,还会产生时间、诉讼成本,存在财产受损风险。求职就业应当严格遵守公开招录制度,切勿轻信“花钱找关系”的说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