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类企业分支机构,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推介理财产品,以还本付息、较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公司内部建立完整层级体系,自上而下设置团队长、小组长、业务员岗位,各层级人员按照所辖团队整体业务业绩获取提成报酬。本案被告人A 在涉案公司担任小组长,发展、管理多名业务员,向社会投资人推广案涉投资项目,参与吸收多名投资人资金,造成投资人相应经济损失。案发之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向部分集资参与人开展退赔工作。 本案属于多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多名团队长、小组长、业务员一并被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部分层级高、涉案损失大的同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实刑。胡琼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A 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全流程刑事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力争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