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L某某因在东莞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缉私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追诉,涉案冻品总重量 188148 千克,案值人民币 XXX.80 元,海关核定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 XXX.19 元。
本案由广东XX林智敏律师主办与张XX律师协办,共同担任L某某的辩护人。当事人系被中介招募上船务工的普通船员,并非走私活动的组织者、出资人,未参与货源对接以及走私利润分成。案件完整经历一审审理宣判、当事人上诉、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全诉讼阶段。辩护工作围绕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项罪名,重点开展共同犯罪地位辨析、证据合法性审查、初犯坦白量刑情节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主要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本案两罪并罚最终判处四年二个月,在同等涉案金额的同类船员走私案件中属于从轻处理结果。
很多在广东省内,遭遇家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刑事拘留时,都希望找到具备实战经验的走私刑事律师处理案件,这份亲办案例,能够给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介绍
当事人L某某经由中介招募,以船员身份登上一艘无合法登记备案的铁船出海,同船另有两名受雇务工人员以及一名在逃船长。船舶自内地水域航行前往香港水域装运冻品,涉案货物混杂疫区来源冻品、非疫区冻品,还有一部分产地无法核实的冻品。船舶装载冻品返航驶入内地管辖水域时,被缉私部门当场查获,船长搭乘随行快艇逃离,三名受雇船员全部被抓获归案。
我方当事人具备水手从业资质,受同乡中介邀约来到广东从事出海劳务。上船之后主要从事水手相关体力工作,负责绑扎缆绳、整理船舱货物、遮盖防雨布等,仅获取固定劳务报酬。既不向走私项目出资,也不接触货源、不掌控运输路线、不参与货物处置,无法分得走私带来的非法收益。
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项罪名,对我方当事人以及同船另外二人提起刑事公诉。一审宣判后我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出于网络公开发布的当事人隐私脱敏保护,本文隐去全部案件案号信息。如遇同类案件可在咨询委托阶段向林智敏律师提出核验本案真实材料申请。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属于一趟运输行为同时触犯两项走私罪名的典型情形,同一趟海上运输行为,货物当中既有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肉类,又包含需要缴纳关税的普通进口冻品,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项罪名。海关核定偷逃税款金额巨大,对应法定量刑区间较重;叠加案件发回重审,辩护容错空间进一步压缩。缉私机关已经固定完整客观证据链,包含船舶航行轨迹、通讯记录、货物扣押清单、检验鉴定、税款核定报告,基于现有卷宗,无罪辩护不具备现实条件。
辩护团队确定走精细化罪轻辩护的办案思路:
第一,厘清当事人身份定位,区分底层受雇务工船员和走私组织核心人员,重点论证当事人仅提供劳务,夯实共同犯罪中从犯的事实基础;
第二,全面阅卷核查全部卷宗材料,逐份比对讯问笔录、扣押文书、检验鉴定报告,针对证据收集程序疑点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提请法院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
第三,充分挖掘当事人初犯、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结合当事人主观恶性有限,只领取固定务工报酬,没有获取走私暴利的客观事实,向法庭提出合理的量刑意见;
第四,针对两罪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论证对当事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争取实现量刑降档。
质证 / 各方观点
公诉机关质证意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勘验检查笔录、冻品检验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手机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全套证据。公诉方指控,当事人明知货物属于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入境的冻品,仍然参与海上运输作业,行为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案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涉案包含疫区禁止进口冻品,应当两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可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基础。
被告(我方)辩护观点
一、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当事人只是受召集上船打工的普通船员,没有出资,不掌控货源、运输线路以及货物销售渠道,只拿固定劳务报酬,在整个走私链条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应当认定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针对卷宗内扣押、搜查、辨认类材料,就证据收集程序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严格审查全案证据合法性,审慎采信鉴定、扣押类书证。
四、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仅从事船上劳务工作,没有分得走私犯罪的高额非法收益,恳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宽量刑。
法院观点
法院开庭审理后结合全部在案证据,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我方当事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针对辩护方提出的取证程序异议,法院结合笔录签字、扣押文书确认材料,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认定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涉案鉴定、扣押相关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同时具备坦白、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综合涉案货物重量、案件案值、行为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从犯减轻处罚的规定,数罪并罚后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判决。依照法律规定,该判决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生效。
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L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判决四年二个月刑期,予以减轻处罚。该判决依法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案件总结复盘
海上走私冻品刑事案件当中,不少普通务工人员被中介招揽上船务工,最终被追究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刑事责任。很多家属无法理解,只是上船打工,为何会触犯两项走私罪名。从实务角度来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行为属于走私,客观上参与运输疫区禁止进口冻品以及普通应税冻品,就会同时构成两项罪名,量刑压力会大幅增加。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有几点实务感悟:针对底层船员同时涉嫌两项走私罪名的案件,不应当执着于无罪辩护。当客观证据链较为完整时,辩护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厘清行为人在共同犯罪里的实际地位、获利多少、主观明知程度,把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做实,以此争取量刑降档,才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更务实的路径。
另外,案件发回重审不等于必然改判,辩护律师不能直接沿用原有辩护材料,需要全部重新阅卷,梳理全部事实和证据疑点,把每一项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提交法庭。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核定书、货物检验报告是定罪量刑核心,辩护律师必须逐项核对卷宗细节,不能放过实体与程序层面存在的疑点。
同类案件高频问答
问题1:家人被抓,作为打工船员参与走私冻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是不是一定会判刑?
律师回答:是否会被判刑,关键看主观明知程度和实际参与情况。如果证据证实当事人明知属于走私仍然上船参与运输,一般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只是受雇提供劳务,没有参与策划、出资、分得走私利润,可以争取认定从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若确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完全不知情,也有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需要律师完整阅卷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评估。
问题2:家人同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个罪名刑期会直接叠加吗?
律师回答:案件适用刑法数罪并罚规则,并不会简单把两个罪名刑期直接相加。法院会在两罪总刑期以下、单个罪名最高刑期以上确定最终执行刑期。如果成功认定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直接降入下一档量刑区间,对最终判决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问题3:走私冻品案件,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核定意见,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罪部分,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回答:可以提出书面质证异议。律师阅卷之后,可以从货物品类划分、疫区与非疫区货物区分、数量统计、计税基础等角度提出意见,申请法庭核查。但是异议能否被法庭采信,需要结合扣押清单、检验报告等整套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口头抗辩,必须提交书面的质证及辩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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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案与张XX律师共同承办,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长期专注走私类刑事辩护,拥有多起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废物罪等海关刑事案件实战办理经验,熟悉走私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全流程。擅长针对海关鉴定、税款核定开展证据质证;面对船员、底层受雇人员这类主体,重点开展共同犯罪地位辨析、从犯认定、罪轻量刑辩护,办理过多起案值巨大的海上走私冻品案件,依托卷宗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从宽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