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非法集资从犯辩护,刘璐瑶律师助力当事人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XXX非法集资系列刑事案件,被告人A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璐瑶律师担任AX的辩护人,案件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XX)湘X刑初X号。
长沙XX公司以举办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公开宣传高收益理财项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8.4%-24%的年化回报。被告人AX20XX年X月入职长沙XX公司,历任业务员、营销主管。经审计,AX名下集资参与人共计158人,个人集资总金额1.16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千多万元;违法所得核算为150多万元。案发后A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并且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案件审理阶段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公诉机关指控全部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璐瑶律师开展辩护工作。阅卷梳理审计报告、言词证据、任职材料,梳理涉案金额、复投金额、违法所得核算、到案经过、退赃情况等核心事实。辩护阶段重点提出:被告人A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共同犯罪从犯;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无主观犯罪预谋,仅是公司普通业务人员,主观恶性较小;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具备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结合全案证据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三、判决结果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AX等八名被告人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A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各被告人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对其余被告人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裁判要点:1、公司设立主要从事非法集资,不认定单位犯罪;2、复投、挂单金额不予以扣减,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3、对于非法集资公司普通业务主管,具备自首、从犯、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条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四、律师价值
全面梳理案卷证据,锁定自首、从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被害人谅解等全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重点论证缓刑适用条件,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实现监外社区矫正的辩护效果;
厘清违法所得金额,指导当事人完成全额退赃,夯实从轻量刑的事实基础;
在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区分地位作用,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实际服刑风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刑事法律困境,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刘璐瑶律师:
1、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属于公司业务员、主管等底层业务人员;
2、希望争取认定自首、从犯,需要指导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实现从轻、减轻量刑;
3、涉案金额大,但主观恶性较小,想要争取缓刑,需要对接社区矫正评估,搭建完整辩护逻辑;
4、审计报告认定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存在争议,需要对审计数据进行核对、提出量刑层面辩护意见;
5、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继续优化量刑建议;
6、非法集资、经济犯罪一审判决不理想,需要梳理证据,准备二审辩护。
刘璐瑶律师办理非法集资、经济类刑事案件,提供会见当事人、案卷阅卷、证据梳理、认罪认罚协商、退赃方案指导、庭审辩护、缓刑辩护、刑事全流程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公司类共同犯罪案件,区分当事人在案件当中地位作用,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在法律框架下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六、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XX特大非法集资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大。被告人AX作为营销主管,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基准较高。刘璐瑶律师作为辩护人,充分挖掘自首、从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同意社区矫正等关键情节,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无需实际收监服刑。本案体现了非法集资案件当中,业务人员如果主动归案、如实认罪、完成全额退赃,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可以获得缓刑处理,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效辩护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