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起,许XX与徐XX等人商定,由许XX在澳门接收从香港运来的相机等货物,通过“水客”夹藏瞒报走私进境,并安排人员在口岸接收,运至许X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住处整理打包后送至深圳。同年8月起,改为通过单牌车司机夹藏走私,存放于快递柜,再安排李XX等人运回整理并送往深圳。12月起,招募刘XX共同负责收取运送。经查,许XX团伙偷逃应缴税额2501万余元。其中,余XX偷逃1668万余元,李XX偷逃1099万余元,刘XX偷逃191万余元。2023年2月12日,某海关缉私分局在李XX驾驶的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轿车内及快递柜等地查获大量走私相机及配件,偷逃税额共计10万余元。案发后,李XX退缴6万元,余XX退缴2万元,刘XX退缴0.6万元并承诺预缴罚金1万元。
【争议焦点】
1. 许XX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许XX辩护人提出其未发起犯意,听从徐XX安排,未参与采购销售及资金管理,仅负责接应、仓储等辅助工作,应认定为从犯。2. 余XX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余XX辩护人提出其未获取真正意义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且具坦白、退赃情节,应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许XX等四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关于从犯认定,许XX负责通关渠道的组织、策划和安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不采纳其从犯辩护意见;余XX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不符合缓刑条件,不采纳其缓刑辩护意见。余XX、李XX、刘XX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四人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许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469万元;余X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李XX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刘XX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扣押的涉案财物及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