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6日,被告人陈XX伙同钟某甲(另案处理)对某二手车行实施合同诈骗。钟某甲指使陈XX,在明知自己并非某AXXXXX车牌XXX车主郑XX的情况下,使用钟某甲提供的伪造车主郑XX身份证,将钟某乙向某公司租赁的该XXX作为抵押车辆。陈XX冒充车主郑XX与某二手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要求该车行将诈骗所得的抵押款5万元转至钟某甲指定的樊某甲银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伪造身份证等物证、合同等书证、证人何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XX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合同诈骗罪,同时指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辩护人陈萍律师提出,陈XX犯合同诈骗罪纯因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其在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萍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同时,按照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陈XX应与其他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人陈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被害单位某二手车行经济损失5万元;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个人财物依法予以发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