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江苏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接某地物流港建设项目,将项目水电预埋劳务作业交由钟X班组实际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钟X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项目现场王X工作人员为该建筑公司资料员,负责工程量核对、现场对接工作。
施工完成后,资料员王X出具产值结算文件,记载施工面积 7.5 万余平方米,按照 25% 比例核算施工产值。但后续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建筑公司并不认可该结算价款,王X仅能够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无价款结算审批权限。双方就计价比例产生重大分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 20% 比例核算产值,同时提出钟X班组未完成穿引线关键工序,应当大幅扣减工程款。
建筑公司已经向班组累计支付工程款 68.4 万余元,另有施工违规罚款四千余元。钟X认为应当按照结算单记载 25% 比例计价,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63.2 万余元,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等。
一审法院结合聊天记录、双方沟通过程,采信建筑公司认可的 20% 计价比例,扣减已付款与罚款后,判决建筑公司向钟X支付剩余工程款 36.8 万余元,并承担对应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邮寄费;驳回钟X其余诉讼请求。
钟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全部诉请;建筑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马晓萍律师团队提起上诉,主张应当再扣减未完成穿引线工序的大额工程款、不承担利息及保全相关费用。二审阶段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焦点
1. 项目资料员王X签字的产值结算文件效力如何认定,王X是否拥有代表建筑公司确认工程价款的权限;
2. 案涉水电预埋劳务应当适用何种计价比例,实际施工人主张的 25% 计价比例能否得到支持;
3. 实际施工班组未完成穿引线工序,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进行高额扣减;
4. 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是否合理,保全费、邮寄费、保全保险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全部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王X仅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结合事后微信沟通,能够证明王X并无价款结算权限,结算单所载计价比例未经建筑公司认可,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结合双方过往沟通记录,认定按照 20% 比例计算案涉工程劳务产值。
建筑公司提交单方制作决算单,无法充分证明穿引线属于钟X班组合同施工范围,对其要求大额扣减工程款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案涉劳务已经完成验收,在工程量确认后,建筑公司负有付款义务,一审认定利息起算时间合法。保全费、邮寄费属于维权必要支出,由败诉方建筑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二审最终判决:驳回钟X、江苏某建筑安装公司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两位上诉人依照规定分别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