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龙律师代理名誉权纠纷案澄清事实胜诉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张龙律师 在线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810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的名誉权指控,张律师迅速厘清案件核心,制定“以客观事实反驳虚构指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及证人梳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细与审批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被告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张律师准确界定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从“社会评价未实际降低”及“无主观侵权故意”两方面进行专业抗辩,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罗X挂靠某公司承包某医院新院工程部分劳务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蒙XX,蒙XX聘请其弟蒙X作为现场管理人员。2021年10月,双方因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在微信群发生争执。蒙X在群内发表关于进度款支付及工程量造假等言论,随后双方均被移出微信群。罗X认为蒙X捏造事实,导致公司调查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遂起诉要求蒙X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并在工地公告栏张贴书面道歉信。张龙律师接受蒙X委托,代理其进行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蒙X在微信群内的言论是否构成对罗X名誉权的侵害。罗X主张蒙X虚构事实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蒙X则辩称其反映的进度款支付及申请表造假问题均为真实情况,不存在侵权故意与事实,且罗X未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实际降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需具备行为人公开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造成对方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影响。本案中,蒙X在微信群发表的个人意见虽有不当,但情节尚不严重,不足以降低罗X的社会评价。罗X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蒙X实施了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等不法侵害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罗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罗X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设工程分包过程中,因工程款结算、进度款支付等经济纠纷引发的微信群内言论冲突及名誉权侵权认定场景。为相关企业在项目管理人员的言行规范、微信群等社交工作群的管理,以及应对不实言论指控时提供了裁判参考。

 

【服务指引】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建议企业建立健全沟通机制与款项结算确认流程,避免因经济纠纷引发情绪化表达。若遭遇名誉权纠纷指控,应注重收集并保全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审批记录等),以证明言论的真实性。同时,在社交群组中发言应注意边界,避免使用侮辱性词汇,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协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龙律师?
5.0分服务:1810人执业:16年
张龙律师
14420202****3642 执业认证
  •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紫马奔腾6座14层
张龙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刑、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
  • 180 2429 6518
  • 1802429651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