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与被告张XX系亲戚关系。2016年至2017年间,胡X分三次向张XX转账共计6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张XX收款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此后未再支付利息及本金。张XX称该款项系受胡X委托转借给其朋友李XX。2021年,李XX向胡X丈夫邱XX出具65万元借据。因两被告均未还款,胡X委托张龙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65万元及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胡X与张XX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张XX主张的委托关系是否成立;2. 李XX出具借据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张XX抗辩称其仅为受托人,并非适格被告;李XX则辩称其实际用款,但前期系通过张XX与案外人发生资金往来。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胡X向张XX转账65万元事实清楚,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委托关系,且其长期按月支付固定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特征,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李XX向胡X丈夫出具借据,确认借款65万元,视为主动加入债务。法院判决:张XX、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返还胡X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9年3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两被告承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亲友间因资金周转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特别是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分离,以及后续实际用款人补签借条引发的债务加入认定场景。对于出借人而言,在款项交付后及时完善债权凭证,能有效锁定还款主体。
【服务指引】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尽量避免通过中间人转账,若确需通过他人转借,应要求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出具借条,或明确约定连带责任。若事后实际用款人补签借条,应保留好原始转账凭证及前期利息支付记录,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保全等措施保障债权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