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洗XX与被告给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经某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向法院陈述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给某乙的亲属黄XX、洗XX因建房向被告借款共计24万元,被告曾起诉该二人还款并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为26万余元。原告洗XX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权,遂起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该执行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为夫妻共同债权,并要求享有50%的份额。被告给某乙委托张龙律师应诉,辩称该款项实为被告个人财产转化,且在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无共同财产,原告因顾及亲属关系怠于追讨,现反悔有违诚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以及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陈述是否构成对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原告主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理应属于共同债权;被告则主张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各自处理财产的默契,且原告在离婚庭审中已明确确认无共同债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人为原告的妹妹及妹夫,原告对债权产生及发展过程理应清楚。结合原告自述“感情破裂时约定各收各的钱,因此在离婚诉讼中陈述没有共同债权”,可认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陈述无夫妻共同债权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陈述构成对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原告现反悔并主张确认夫妻共同债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洗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给某乙在张龙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胜诉。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债权认定、离婚协议或庭审笔录中财产处分效力的认定等场景。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状况的陈述和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一方反悔并试图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将严格审查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服务指引】
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全面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在庭审中或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状况作出明确确认或处分,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若后续发现遗漏财产或试图推翻原有确认,需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咨询专业律师,妥善固定证据,避免因一时疏忽或虚假陈述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或在后续纠纷中因违反诚信原则而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