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湛X与案外人湛X甲等七人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朱XX名下。原告占5%份额,并支付了定金、首期款、赎契款及按揭贷款等共计7.3万余元。两被告朱某、朱XX系房产中介从业人员,负责房屋的购入、按揭、出售及利润分配。2021年3月,该房产以172万元出售并过户完毕。被告朱XX向原告支付部分房款4万余元后,剩余尾款4.2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以其他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湛X遂委托张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尾款4.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两被告名下价值4.2万余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二、原告主张的4.2万余元尾款及利息是否应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及其他合伙人之间不仅存在合伙出资购房的关系,且因两被告的职业特殊性,原告等人委托两被告全权处理房屋购入、出售及利润分配,双方同时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关于尾款,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七人已对房屋出售后的剩余款项进行结算,原告应得4.2万余元。两被告主张抵扣其他房屋纠纷款项,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的合伙关系及委托关系成立。两被告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共同支付原告应得款项。原告主张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于法有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朱XX、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2万余元给原告湛X;二、两被告支付利息(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保全费四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多人合伙投资房产、借名买房或委托中介代持房产引发的利润分配及尾款结算纠纷。在合伙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完成后,受托人未按约定向委托人或合伙人分配收益、返还财产时,权利人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展示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通过完善的证据链固定事实,从而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策略。
【服务指引】
在参与合伙投资房产或委托他人代持、管理房产时,建议投资者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委托合同,明确各方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方式及结算周期。在房屋出售及款项分配环节,应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等关键证据。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被告转移财产,确保胜诉后能顺利执行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