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冯XX系母子关系。原告杨XX育有五名子女,包括大女儿冯XX、二女儿冯XX、三女儿冯XX、长子冯XX及次子冯XX。2012年至2013年间,原告杨XX与长子冯XX共同申请并完成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建房房屋产权登记,该不动产由两人共同共有。案涉房屋建成后,被告冯XX多年前已定居香港特别行政区,房屋现被上锁。原告杨XX年事已高,原本与次子冯XX在外租房居住,现因房东不愿续租面临无处可住的窘境。被告冯XX将属于原告杨XX的房屋锁住,拒绝其进入居住,并以语言威胁阻止原告使用该房屋。原告杨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打开房门并不得阻拦原告进入该房屋居住。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冯XX将共同共有的房屋上锁,阻止原告杨XX进入居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物权的妨害,原告是否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被告冯XX经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为原告杨XX与被告冯XX共同共有,被告对上述房屋加锁致原告无法进入居住,已妨害原告行使物权。且两人系母子关系,原告年事已高,老有所居、安享晚年是其作为老年人应当被尊重并切实维护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与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冯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打开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门,并不得阻拦原告杨XX进入该房屋居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冯XX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家庭成员内部因不动产共有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特别是涉及老年人居住权保护、赡养义务履行以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场景。当共有财产被部分共有人恶意占有、使用,导致其他共有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无法行使合法物权时,权利人可通过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服务指引】
在面临共有房屋被他人强行占用或上锁导致无法居住的情况时,建议当事人首先收集并固定不动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等),以及对方实施妨害行为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对于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还可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老龄委寻求调解与帮助,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先予执行,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