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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艺昊律师代理张X诈骗案获减轻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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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艺昊律师 在线
上海陆同(洛阳)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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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焦艺昊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自首与从犯的认定标准,通过梳理被告人逃离园区及入境交代的细节,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其次,深入剖析被告人在诈骗团伙中的具体分工,论证其仅负责前端“引流”而未参与核心操纵行为,确立了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奠定坚实基础;最后,积极沟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细致提出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的合理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采纳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6月,被告人张X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随后进入当地某诈骗园区。在园区期间,张X按照诈骗团伙的统一安排和既定套路,通过包装引流,冒充“金融分析师”或“商人”等虚假身份,利用虚假投资网站对境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4年11月22日,被害人轻信张X的虚假身份后,按照其指示通过手机操作,导致其某银行账户内资金被诈骗团伙骗取。2025年4月26日,张X因偷越国边境被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三千元。同年4月30日,张X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某检察院以张X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张X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张X趁园区战乱逃离后,并未隐匿身份,而是在入境某口岸时主动向边境管理人员交代其在缅北从事违法活动的事实,配合移交工作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次,张X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仅负责前端“引流”和“养号”等辅助性工作,未实施操纵后台数据、直接转移赃款等关键核心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再次,张X在园区期间受到严格的人身管控,且无实际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后,张X已缴纳因偷越国边境产生的行政罚款,请求在刑事罚金中予以折抵。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可其自首、从犯及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加入诈骗团伙,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张X甲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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