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X、李XX、李XX之父李XX在某酒店洗浴时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宣告猝死。事发当日,李XX系由第三方某生活馆组织团体活动前往洗浴。三原告认为某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配备合格救生人员、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救助措施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某酒店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某酒店辩称,死者系自身疾病导致猝死,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某保险公司辩称,其非实际侵权人,且保单特别约定不承保第三者自身疾病导致的伤亡,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争议焦点】
1. 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
2. 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免赔额及已垫付款项应如何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酒店虽落实基础安保措施并及时报警报医,但高龄提示标识位置隐蔽,未在必经路线显著展示,且未建立高龄顾客入园询问制度,未尽充分安全保障义务,酌定承担10%赔偿责任。死者作为高龄老人独自参与团体洗浴,未充分评估自身状况,应承担主要注意义务。此外,三原告已与活动组织者某超市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并获赔12万元。法院核定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某酒店承担10%即2.6万余元,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某酒店应赔偿总额3.6万余元,扣除10%绝对免赔额3600余元及已垫付的1万元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三原告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