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设计公司诉称,被告殷X在职期间担任设计总监,私自设立被告某设计公司,并以其母亲名义设立另一某设计公司,由其配偶李X实际控制。殷X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告客户资料交由上述两公司使用,伙同被告孙某、朱X等人利用原告资源承接项目,截留原告商业机会,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返还项目款1747万余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殷X辩称,其并非原告高级管理人员,无经营决策权,未实施侵权行为,仅是代持某设计公司股权。案涉项目并非原告专属商业机会,原告未受实际损失,且本案属劳动争议,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被告某设计公、李X、孙某、朱X未到庭答辩。
法院查明,殷X在原告处任职设计总监,与李X系夫妻。殷X持有被告某设计公司全部股权,李X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另一某设计公司监事。原告提交的合同、录音、电脑文档等证据显示,殷X、李X利用职务便利,误导交易方,安排原告员工从事非原告项目,获取巨额合同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殷X是否属于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案是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二、殷X、某设计公司、李X是否对原告构成共同侵权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孙某、朱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殷X虽主张代持股权,但证据不足。结合合同、录音及电脑文档等证据,可认定殷X、李X利用职务便利攫取原告商业机会,误导交易方,侵害原告财产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但案涉项目并非原告专有商业机会,且被告需付出成本,故酌定按合同金额的10%赔偿。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孙某、朱X构成侵权,故不支持该部分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设计公司、殷X、李X向原告赔偿73万余元;二、被告殷X、李X向原告赔偿101万余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原告负担11万余元,被告负担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