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潜水高危作业致人死亡二审代理,律师全力抗辩,成功阻却127万全额赔偿诉求
一、案情内容
水产养殖场雇佣死者从事牡蛎养殖日结临时工。养殖船螺旋桨掉落海里,外部潜水员拒绝打捞,死者自称持有潜水证,自带设备主动承接打捞螺旋桨工作。出海打捞作业时死者水下溺水死亡。死者家属起诉,主张本次打捞属于单位安排雇佣劳务,船长指挥操作失误直接造成死亡,要求养殖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临时劳务关系,判决养殖场承担40%责任,赔偿50万余元。家属不服一审,上诉到省高院,要求改判养殖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27万余元。
董立言律师代理养殖场参与二审。家属坚持全部损失由养殖场承担,提交海警笔录主张船长错误指挥拉动氧气管,造成死者窒息。律师对全部笔录细节进行质证,论证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同时论证死者自带设备主动承接高危作业,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过错。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家属全额赔偿上诉,驳回家属上诉,维持40%责任比例。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董立言律师
1.海上渔业企业、水产个体工商户,雇员发生伤亡,被索赔百万级赔偿;
2.受害人方一审拿到部分赔偿,对方上诉,或者我方不服一审责任比例需要二审;
3.高危海上作业,多方口供矛盾,证据主要来自海警询问笔录;
4.劳务、承揽法律关系边界模糊,面临高额侵权赔偿的海洋渔业经营者。
三、董立言律师服务内容
1.二审完整阅卷,逐份研读海警工作站全部询问笔录、法医鉴定报告;
2.针对家属上诉“船长指挥错误是死亡直接原因”进行证据抗辩,指出口供矛盾、证据不足;
3.围绕死者自带潜水设备、主动承接打捞、具备潜水证书等事实,论证死者自身重大过错;
4.就海上打捞许可义务主体、赔偿标准、上诉新增金额提出抗辩;
5.参与二审法庭调查、辩论,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四、律师价值
二审阶段,受害人家属把赔偿请求提高到127万余元,如果二审改判全部支持,对个体水产养殖场将是毁灭性打击。案件全部事实证据来源于海警的多份询问笔录,不同船员的陈述存在细节冲突,如何拆解口供、识别哪些陈述不能采信,是本案关键。律师接受委托后,把七份询问笔录做横向比对,重点拆解“船长命令拉氧气管致口阀脱落死亡”这一核心因果,指出仅有一名船员的陈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法医鉴定报告也没有印证该过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强调死者自带潜水设备,主动承接高危打捞,拒绝和专业潜水员合作,自身对水下风险具备更高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受害方二审新增诉讼请求,提出二审不应当审理新增金额的抗辩。最终省高院没有采纳家属全部赔偿的上诉意见,维持一审责任划分。把当事人风险锁定在五十万级别,避免上百万巨额赔偿,帮助个体经营主体规避破产风险。同时完整厘清海上临时高危作业风险、选任过错边界,为同类渔业人身损害案件提供抗辩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