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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代理婚姻公证财产协议抗撤销胜诉案例:婚内房产归女方+30年回赠条款遭诉无效,一审二审全驳筑牢“性质定性+除斥期间+反欺诈”三重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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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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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某年2月,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某年7月,女方与某置业公司就“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某苑某栋某室”项目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规划建筑面积约118平方米,采用商业贷款方式购置。购房资金中,男方父母出资约15万元,双方对该笔款项形成内部借款合意。后夫妻因感情问题产生隔阂。某年9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首部写明“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核心条款包括:第一,上述房屋全部合同权益及未来不动产物权归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二,男方因购房向父母所借15万元由男方独立偿还,与女方无关,若债权人向女方主张,女方代偿后有权向男方追偿并主张律师费、差旅等损失;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清按揭由双方共同清偿;第四,若双方自协议签订日起共同经营婚姻满30年,女方按届时市场价25%以现金形式赠与男方,或直接赠与25%产权份额,男方表示接受;其他家庭事务另作约定。某年9月5日,某公证处对上述协议出具公证书。

此后,女方通过朋友线索及网络平台核查发现,男方在协议公证前后仍以单身名义在社交平台发布相亲内容、参加线下交友活动,并掌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现场图片等材料。某年10月,女方向某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于某年2月向同一基层法院起诉,原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一审开庭时变更为撤销协议,主张三方面理由:其一,协议实质为附条件赠与或附解除条件合同,女方起诉离婚导致“维持婚姻”条件不成就,应允许撤销;其二,男方误以为签订协议可维系婚姻,女方随后离婚构成重大误解;其三,女方要求不告知男方父母借款情况、以“签协议就好好过”为诱饵,构成欺诈,且房产全部归女方、男方承担借款显失公平。

二、聂嘉仪律师代理方向与应诉策略

1.协议性质定性:婚内财产约定而非单纯赠与或附条件处分。聂嘉仪律师提出,签约时双方尚在婚姻存续期,房屋虽后续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协议整体是对婚内共同利益、按揭、借款、未来回赠的系统安排;第4条30年回赠才具有赠与特征,而主条款房产归女方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未约定“女方必须不离婚”或“一旦离婚则财产条款失效”,因此不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 

2.附条件抗辩排除:协议“共筑爱巢”仅为情感愿景,不是财产转移生效或存续的前提。聂嘉仪律师强调,民法上附条件应以条款明确为限;仅写愿望不能推定为解除条件,防止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随意推翻公证财产安排。 

3.欺诈与显失公平反制:针对“不告知父母”一节,聂嘉仪律师说明该内容不影响外部债权,15万元借款内部由男方偿还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绝不导致整个协议欺诈;父母仍可按夫妻共同债务或约定关系主张权利,男方财产利益未受根本损害。同时结合女方收集的男方相亲、单身派对、社交平台发帖证据,说明男方在签约及公证后仍有违诺行为,其主张受欺诈缺乏客观性,且协议房产首付、贷款多由女方及家人投入,回赠25%机制已兼顾男方长期利益,不构成立法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4.撤销权除斥期间精准阻击:重大误解应适用90日规则。协议某年9月3日签订,女方某年10月提起离婚,男方至次某年2月仅主张无效,至次某年4月开庭才改提重大误解撤销,明显超过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90日;即便按男方自称次某年12月收取离婚材料起算,其迟迟不提撤销、仅提无效,仍不符合及时行权要求。一审、二审均应按除斥期间驳回。 

三、案件结果

某基层法院某民初某号一审判决认为:重大误解超90日除斥期间;欺诈仅有“不告知父母”陈述,无证据证明签约时存在欺骗故意,且借款约定不影响债权人利益;附条件解除缺乏明文约定,房屋婚内共同属性已通过协议重新分配,不按赠与附条件处理;遂驳回男方确认无效及撤销的全部诉求,诉讼费由男方负担。男方上诉至某中级法院某民终某号,二审围绕附条件、欺诈、重大误解三点审理,认定协议未将维持婚姻作为财产条款前提,无解除条件;无证据证明女方签约欺诈;重大误解起算最宽亦超期,一审驳回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一审二审均实现聂嘉仪律师代理目标。

四、律师价值

聂嘉仪律师在本案中将“公证婚内财产协议”的稳固性作为核心:先破对方赠与定性,避免财产被按附条件赠与任意撤回;再以除斥期间切断误解、欺诈撤销路径;同时用对方婚外相亲证据反削弱诚信度,把显失公平抗辩转化为“长期回赠+共同按揭+借款内部隔离”的利益平衡叙事。对公证文书效力、夫妻约定与外部债务关系、法院变更诉讼请求的边界均作出层次化论证,既保护女方房产权益,也为同类公证协议抗撤销提供可复制范式。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婚内房产、股权、存款等财产拟通过协议归一方所有并办理公证;一方后以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附条件未成就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离婚诉讼并行引发财产协议争议;父母出资购房但内部约定由子女一方偿还,需隔离外部债权风险。

服务指引:1. 接案后由聂嘉仪律师团队全面脱敏梳理结婚时间、房产项目、合同编号、借款流水、公证文书;2. 固定对方违诺、出轨、相亲、隐匿财产等反向证据;3. 审查协议是否具备“财产约定”而非“单一赠与”条款,补强30年回赠、共同还贷、追偿等平衡设计;4. 对方起诉无效或撤销时,优先从除斥期间、无附条件、无欺诈故意三层答辩;5. 涉及父母借款,明确内部偿还约定与对外共同债务追偿双路径;6. 一审败诉风险高时即时制定二审焦点报告,围绕协议性质、公证效力、期间起算点精准上诉。全程仅由聂嘉仪律师作为对外承办与沟通主体,确保当事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脱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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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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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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