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骑马场诉称,被告在征地过程中未进行补偿即强行拆除其养马场全部设施,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某市政府、某区政府、某镇政府赔偿损失700万元。原告称其自2010年起在征地范围内建设养马场,投入巨资平整土地及建设设施。被告于2012年发布征收通告,2021年3月在未达成协议且未经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砍伐树木、拆除设施。
被告某市政府、某区政府辩称,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已依法完成,相关款项已足额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林XX。原告某骑马场用地未经审批,属通告发布后的违法抢建,不在补偿范围内,且政府未实施违法强拆。
被告某镇政府辩称,已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未实施强制拆除。经协商,原告自行搬迁物品,某镇政府支付了搬迁费。第三人某公司进场施工仅为维护秩序。
法院查明,原告经营者林XX与土地承包人林XX系兄弟。某镇政府已足额支付林XX补偿款1179万余元。原告曾另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及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相关案件正在审理或上诉中。此外,某镇政府与林XX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了地上附着物补偿25万余元及搬迁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骑马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具体包括:原告是否具备请求资格,加害行为是否已被确认为违法,以及原告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情形。在另案行政诉讼中,法院已作出裁定,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强制搬迁及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因此,本案作为原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存在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骑马场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