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系某市某镇某村村民,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4年,因建设某防潮堤项目占用该村土地,某村民小组公示占用朱X水田0.58亩。2025年6月,某村民小组公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载明水田每亩补偿9.7万余元,青苗款每亩2万元。根据方案,朱X应分得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共计6.7万余元。其他村民均已领取,但某村民小组以某第九队村民对土地权属有异议为由拒付。朱X多次寻求某镇政府等部门调解无果,遂委托龚练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村民小组支付补偿款6.7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某村民小组辩称补偿款分配存在队际矛盾,需等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行分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朱X是否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若享有,某村民小组是否应支付土地补偿费5.6万余元、青苗补偿费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三、某村民小组应否承担律师费七千余元及保函费八百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朱X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某市人民政府颁发,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确认其为涉案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人。某村民小组关于权属有争议的抗辩应通过另案法定程序解决。因某村民小组已作出分配方案并向其他村民发放补偿款,朱X依法有权获得相应份额。关于利息,因公示未确定发放时间,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及保函费,双方未明确约定且非必然支出,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X支付土地补偿费5.6万余元和青苗补偿费1.1万余元,共计6.7万余元;驳回朱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两千四百余元由某村民小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