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起诉培训机构,索要全额近3万元培训费,连带起诉招生员工|律师抗辩减少损失、免除员工个人责任
案例专长: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判决时间:2026年06月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二被告(培训机构、招生工作人员)
判决结果:判决培训机构向学员返还培训费1万余元;驳回学员要求全额退款的诉求,全部驳回学员对招生员工个人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内容
原告学员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国企招聘考前培训机构,招生老师向学员介绍课程,沟通报考中石XX秋招相关条件。学员重点关心自身年龄是否符合报考硬性门槛,招生老师给出年龄没有问题的答复。后续双方签订笔试协议培训服务合同,学员缴纳培训费合计近3万元。合同约定笔试未通过可以退费,笔试通过进入面试不予退费。
培训机构按照合同完整交付全部笔试课程,学员实际参加国企招聘笔试并且顺利通过笔试。但在面试环节,报考单位直接以年龄不符合招录硬性条件为由,取消该学员的面试资格。学员无法进入面试,认为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误导自己报名。于是将培训机构以及对接的招生员工一并起诉,主张招生老师个人存在欺诈,要求机构和员工个人连带全额退还近3万元培训费。
本案难点:聊天记录确实存在招生老师对于报考年龄的乐观表述,学员也提交聊天记录作为欺诈证据。如果法庭认定员工个人存在对外欺诈,员工个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工资存款面临执行风险。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首先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招生老师签约、咨询沟通全部属于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合同缔约双方是学员与公司,员工不是服务合同相对方。其次收集全套履约证据,提交课程交付记录、学员邮箱通知截图,证明学员已经实际通过笔试,合同项下笔试培训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庭审中律师不否认机构存在一定过错,但同时指出学员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公开渠道可以查询企业招聘年龄限制,自身未尽审慎核实义务,对损失发生自身存在过错,不应当由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培训机构存在过错,但是采纳我方两点核心意见:招生员工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退款赔偿责任;损失需要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摊,不支持全额退款。最终判决机构承担60%责任,退还1万余元,学员自行承担40%损失。既避免员工个人背负债务,也为机构减少1万余元经济损失。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李楠律师
1.教育、求职培训机构被学员起诉,以没有录取、丧失面试资格为由主张全额退款;
2.机构销售、招生员工因为沟通宣传问题,被学员起诉要求个人承担赔偿退款;
3.培训课程已经部分履行完毕,学员主张机构欺诈,起诉要求全额退费;
4.服务合同纠纷中,客户把企业员工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员工个人担责。
三、李楠律师服务内容
1.梳理培训服务全部履约材料,证明机构已经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
2.论证员工对外沟通属于职务行为,抗辩员工个人不对外承担合同赔偿责任;
3.梳理双方过错,论证原告自身也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争取按过错比例划分损失,拒绝全额赔付;
4.针对聊天记录、宣传内容证据开展质证,区分宣传瑕疵和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5.庭审辩论,降低机构赔付金额,排除员工个人法律责任,保护员工个人财产。
四、律师价值
本案学员起诉诉求是全额退还27800元,同时直接起诉一线招生员工。一旦全部诉请得到法院支持,机构要全额赔钱,普通打工人的招生员工,会因为一份工作背负高额赔偿债务。
律师办案中,第一要务就是划清单位和员工法律责任边界:劳动合同关系下员工履职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员工个人不对外向消费者承担合同退款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全套履约证据,证明笔试课程完整交付,学员已经成功通过笔试,合同并非完全没有履行。
同时客观承认机构沟通存在瑕疵,但强调学员本人对报考条件具备核实义务,损失属于混合过错,不能将全部后果交由机构承担。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员工个人完全脱责,机构不用全额赔付,直接减少一万余元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