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福建省龙X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20日
代理律师:杨鸿昊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教育培训预付消费引发的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核心争议为消费者网络负面评价是否超出合理监督边界、是否构成名誉权及隐私权侵权。原告系龙X本地钢琴培训从业者,长期开展线下钢琴私教培训业务,收取学员预付课程费用。我方当事人因子女学习需求,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4月两次向原告支付钢琴培训课程费用,合计购买20节私教课程。
当事人首次购买的10节课程正常上完,无任何纠纷争议;2021年4月第二次购买的10节课程,当事人仅上完1节后,因备孕、抚育幼儿、时间紧张等客观原因暂停上课,长期未继续履约。时隔数年,当事人希望继续上课或协商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主动与原告多次沟通协商退费、续课方案。
沟通过程中,原告单方提出“课程一年有效期、逾期自动作废”的内部规则,无任何事前书面告知、无合同约定依据,以此为由拒绝当事人续课、退费的全部合理诉求。当事人无奈之下,先后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派出所调解等官方合法渠道寻求协商解决,但原告全程拒绝配合第三方调解,拒不协商、拒不退费,导致消费纠纷始终无法化解。
在穷尽公力救济无果后,当事人基于自身真实消费经历,在小红书、抖音、微信朋友圈、KK网等公开网络平台,客观发布钢琴培训消费经历,提醒其他消费者注意预付培训课程的有效期、退费规则风险,内容均为真实事实陈述,无捏造虚构、无侮辱诽谤言辞。
原告据此认为当事人网络发帖行为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主张当事人泄露私密信息、抹黑其职业形象,导致自身抑郁症复发、社会评价降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30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承担医疗费及维权律师费共计5000余元。当事人收到诉状后,委托杨鸿昊律师全权代理本案应诉维权。
我方应诉抗辩请求
1、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网络发帖行为不构成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2、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诉讼成本由原告自行承担;
3、依法认定被告发布内容属于消费者正当评价与风险提示,未超出合法维权边界,无侵权过错及侵权事实。
案件结果
福建省龙X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
1、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3、认定被告网络发布内容为真实消费经历陈述,属于消费者正当评价与监督范畴,不构成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无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任何民事责任。
本案彻底终结原告全部侵权主张,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无需公开致歉,完整保全个人名誉及财产权益,明确了网络消费者评价的合法边界。
案件总结
本案是网络时代消费者评价与人格权保护冲突的典型疑难案件,核心裁判关键在于区分“恶意诽谤侵权”与“正当消费监督”的法律边界。庭审中,原告刻意放大网络言论影响,虚构名誉受损、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主张我方当事人网络发帖构成严重人格侵权,诉求金额较高。
我方庭审精准拆解全案核心抗辩要点,形成完整证据与逻辑闭环:其一,当事人发布内容均为真实消费经历,有完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佐证,无任何捏造、虚构、歪曲事实的行为,不满足诽谤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其二,发帖内容无侮辱、辱骂、诋毁人格的过激言辞,仅为客观风险提示,未超出消费者合理评价权限;其三,原告单方设立的课程逾期作废规则无合同依据,是本次纠纷产生的全部根源,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我方重点举证原告事前默许、许可当事人对外陈述纠纷事实,事后反悔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病情复发与我方当事人发帖行为无因果关系,医疗费、律师费诉求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全盘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我方行为属于合法消费监督。
本案裁判具有重要社会意义,明确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但消费者基于真实经历的客观负面评价、风险提示,受法律保护,商家对合理消费评价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杜绝商家滥用人格权诉讼打压消费者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