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龙岩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6年9月20日
代理律师:杨鸿昊
代理一方:申请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预付式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为消费者提前解约后剩余服务费的退费标准认定,也是婚恋服务行业高频多发的消费维权案件。我方当事人作为普通消费者,2026年5月中旬在网络平台刷到被申请人龙岩市XX公司发布的相亲交友广告,通过页面预留渠道填写个人联系方式后,被申请人员工主动添加当事人微信,多次沟通邀约线下洽谈婚恋服务。
2026年5月23日,当事人前往被申请人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某经营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正式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次婚恋服务总费用为19888元,服务期限自202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服务内容包含为当事人匹配不少于4名相亲对象、提供约见对接及婚恋指导相关增值服务,同时合同明确约定,总服务费的15%为签约即刻产生的基础人力与资源成本,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当日,当事人依约通过花呗全额支付19888元服务费用,全面履行消费者付款义务。合同履行初期,被申请人员工仅为当事人推送两名相亲人员名片,开展初步对接沟通。2026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匹配相亲对象并预约见面,当事人因临时事务主动改期;后续在无任何有效约见、无线下见面、无深度婚恋增值服务对接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6年5月31日因个人确定恋爱关系,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结算退费的申请。
自当事人提出解约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线下沟通退费事宜,但被申请人恶意抬高扣费标准,拒绝合理退费。被申请人单方主张,需扣除30%增值服务费、全程服务成本费及基础服务费,仅同意退还部分款项,与法定、约定退费标准严重不符,双方协商彻底陷入僵局。
经我方核查全案履约事实,案涉合同属于典型预付式消费合同,服务周期长达四个月,当事人仅履约一周时间,被申请人未完成任何有效约见服务,未产生高额实际服务成本。被申请人单方制定的高额扣费规则无合同依据及法律支撑,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当事人委托杨鸿昊律师介入,依法向龙岩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权。
我方仲裁请求
1、依法确认双方于2026年5月23日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于2026年5月31日正式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剩余服务费用16904.8元;
3、裁决被申请人以16904.8元为基数,自仲裁申请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依法承担。
案件结果
龙岩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精准适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最终作出终局裁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
1、确认双方2026年5月23日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已于2026年5月31日合法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退还婚恋服务费用15745元;
3、裁决被申请人以15745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本案仲裁费用合计1795.7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95.72元,剩余800元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需于十日内将对应费用径付申请人;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即生效,全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成功纠正婚恋机构高额乱扣费行为。
案件总结
本案是预付式婚恋消费退费纠纷的典型标杆案例,核心争议聚焦解约扣费标准与服务成本认定。庭审中,被申请人极力抗辩,主张依据合同特别条款扣除30%增值服务费及全程服务分摊成本,试图大幅减少退费金额,混淆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的边界。
我方庭审核心抗辩思路清晰、证据扎实,精准击穿对方全部不合理主张。首先,明确案涉合同属于法定预付式消费合同,依法可按剩余服务期限比例核算退费;其次,查实被申请人全程未提供任何增值服务,其主张的30%增值服务费本质属于违约金,无事实及合同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最后,认可合同明确约定的15%基础服务费及短期履约合理成本,尊重双方有效约定,兼顾双方公平原则。
仲裁委完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依法剔除被申请人单方主张的不合理高额扣费,仅支持合法的基础服务费及短期履约成本,最终判令对方退还绝大部分预付费用。本案厘清了婚恋服务行业的退费裁判规则:消费者提前解约需承担合理已发生成本,但婚恋机构不得肆意增设扣费项目、抬高扣费比例。
同时,本案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指引,预付式服务消费中,商家单方制定的不合理霸王条款、无依据高额扣费,均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可依法主张合理退费,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