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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厂区肇事单位拒赔,东台朱桂阳律师二审应诉,41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得到终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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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员工厂区肇事单位拒赔,东台朱桂阳律师二审应诉,41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得到终审确认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X委托江苏华行律师事务所朱桂阳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是江苏XX公司,原审被告为C某。

  AX系江苏XX公司返聘员工,C某系江苏XX公司在岗职工。20XX年X月X日凌晨X时许,C某驾驶注销状态摩托车进入江苏XX公司厂区内,与同样在厂区内骑行电动车的AX发生碰撞,造成AX严重颅脑损伤。交警部门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AX构成一处六级伤残、两处七级伤残,同时评定部分护理依赖,损失巨大。一审法院认定C某系执行工作预备性行为,由江苏XX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划分65%赔偿比例,判决江苏XX公司扣除已垫付费用后赔偿AX41万余元。江苏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核心三点:一是C某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单位不应担责;二是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三是双方过错相当应当按同等责任50%划分赔偿比例,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朱桂阳律师代理AX参与二审应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二审难点突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交警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上诉人极力否认属于职务行为,试图将责任全部推给个人C某;同时上诉方主张责任比例过高,要求降低赔偿比例。朱桂阳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一审全套卷宗、工伤认定决定书、事故笔录、司法鉴定报告;抓住事故地点在公司厂区内部、时间属于上班预备阶段、人社部门已经认定C某工伤三大核心事实进行应诉答辩;针对上诉人“仅为上下班通勤不属于履职”的观点进行驳斥,论证进入厂区后前往工作岗位属于与工作相关预备行为;同时结合双方车辆状况、受伤成因论证一审65%责任划分公平合理,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完整维护当事人一审已经争取到的赔偿权益。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4元由上诉人江苏XX公司负担。

  裁判要点:1、事故发生在厂区范围内,C某已经进入工作场所,前往岗位属于工作预备行为,结合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江苏XX公司应当承担用人者侵权责任;2、一审结合双方过错确定65%赔偿比例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即江苏XX公司仍需向AX支付赔偿款41万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1、二审阶段精准锁定厂区地点、工作预备行为、工伤认定三大关键证据,有力反驳用人单位的免责上诉理由,保住一审高额赔偿成果。

  2、针对交警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利情形,结合多份书证、笔录,帮助法院还原过错事实,守住对当事人有利的责任划分比例。

  3、面对企业强势上诉,扎实开展二审应诉,避免一审胜诉成果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省去当事人重新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盐城东台市朱桂阳律师

  1、交通事故发生在工厂厂区、园区内部,交警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2、员工在厂区内发生侵权事故,用人单位以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单位侵权责任;

  3、受害人伤情严重,构成多级伤残、产生护理依赖,需要核算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精神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4、一审拿到有利判决,但对方企业提起上诉,担心二审改判,需要律师代理二审应诉,巩固一审胜诉成果;

  5、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工伤认定,需要打通工伤与人身损害两套法律关系,交叉运用证据;

  6、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属于单位员工,需要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东台朱桂阳律师深耕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二审维权案件,可提供证据梳理、伤情鉴定研判、一审代理、二审应诉、损失项目核算一站式法律服务。针对无交警责任认定书、厂区事故、单位用人责任争议类疑难案件,充分挖掘现有书证、笔录、工伤文书证据,反驳对方免责抗辩,竭力维护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守住已取得的诉讼成果。

  六、案例总结

  本案属于厂区内交通事故的疑难二审案件,交警未能划分事故责任,受害人伤情重、构成多重伤残以及部分护理依赖。一审虽然取得胜诉,但企业提起上诉,一旦二审改判,当事人巨额赔偿权益将严重受损。朱桂阳律师代理二审应诉,紧扣事故发生地点、行为性质、工伤认定等核心事实,充分论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替代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41万余元赔偿权益得到终审确认。人身损害案件,一审胜诉不等于最终落袋,面对对方上诉,专业律师二审应诉,可以有效防范改判风险,稳固当事人的胜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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