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交通事故应诉|东台朱桂阳律师代理,骑手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AX委托江苏华行律师事务所朱桂阳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为BX,其余被告为XXXX公司、保险公司。
20XX年X月X日X时X分,外卖骑手AX驾驶电动自行车接单取餐途中,在东台市XX与XX小区交叉路口,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BX发生交通事故,路边停放车辆的车主D某无责。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BX与A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双方受伤、车辆财物受损。AX系XXXX公司外卖骑手,公司为AX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原告BX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近4万元,诉请要求各被告赔偿1.5万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审理,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核心争议:骑手履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划分、保险赔付范围、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比例认定。
二、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难点: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骑手个人、用工平台公司、保险公司多方主体;事故为同等责任,需要厘清非机动车骑手在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比例;需要论证AX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用工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付责任,减轻骑手个人的赔偿压力;同时需要对原告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逐项核查质证。朱桂阳律师接受被告AX委托后,收集骑手劳动合同、接单记录、投保保单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AX正处于接单履职过程;庭审中重点阐述职务行为法律后果,主张应当优先由雇主XXB公司以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对原告主张过高的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进行质证,指出财产损失缺少维修发票不能予以认定,同时结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裁判规则,论证赔偿比例,最大限度降低骑手个人的赔付风险。
三、判决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BXXXX元;
2、被告XXXX公司赔偿原告BXXX元;
3、驳回原告BX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1、事故发生时AX系接单履职,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XXB公司承担;2、案涉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有效,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3、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无维修发票不予支持,重新核定各项人身损失;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35%赔偿比例;5、骑手AX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款项。案件受理费按照各方责任予以分摊。
四、律师价值
1、成功论证外卖骑手属于履职行为,将赔偿责任转移至用工公司与保险公司,实现骑手个人不承担赔偿的代理效果。
2、逐项对原告不合理、证据不足的赔偿项目进行质证,剔除无票据的财产损失,重新核减虚高赔偿标准,减少整体赔付总额。
3、厘清多方主体责任边界,理顺雇主、骑手、保险公司三者之间法律关系,规避骑手个人的债务风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盐城东台市朱桂阳律师
1、外卖、跑腿骑手在接单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面临伤者起诉,希望区分个人责任与用工单位责任;
2、骑手有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清楚保险赔付范围,需要推动保险公司直接对外承担赔偿;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同等责任,对实际赔偿比例存在争议;
4、交通事故受害方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多项赔偿,部分赔偿项目证据不足、主张金额虚高,需要律师出庭质证;
5、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用人单位、骑手、保险公司多方被告,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厘清各主体赔偿顺位;
6、交通事故中担心个人需要承担大额赔偿,希望通过职务行为规则,把赔偿责任转由单位承担。
东台市朱桂阳律师深耕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履职侵权类纠纷办案,可提供事故证据梳理、保单调取、赔偿项目质证、一审出庭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针对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交通事故案件,精准运用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规则,推动单位、保险优先赔付,降低骑手个人经济风险;同时对虚高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依法合理划定赔偿金额,全方位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案例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外卖骑手履职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骑手AX作为直接事故行为人,面临伤者起诉,存在个人承担赔偿的风险。朱桂阳律师代理骑手AX,核心工作就是固定接单履职的事实,在庭审中充分论证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推动雇主责任险落地赔付。法院最终判决全部赔偿由保险公司和用工公司承担,AX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成功化解骑手个人的经济风险。外卖骑手属于新业态劳动者,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必然要个人掏钱赔偿。专业律师介入厘清职务行为、保险、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对保护骑手个人财产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