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肇事!宿迁谢如伟律师代理,成功免除骑手个人全部对外赔偿责任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26)苏XX民初X号,被告BX(外卖骑手)委托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谢如伟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BX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送餐途中与原告A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要求骑手BX、配送合作公司淮安XX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其一,淮安XX公司与骑手签署《服务合作协议》,名义上为合作关系,事发于外卖配送履职期间,骑手个人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案涉骑手综合保险能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直接处理赔付;其三,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各方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其四,原告各项赔偿项目金额是否合理。第三人保险公司事故后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请求在本案中优先返还垫付款。被告XX公司、第三人B保险公司部分未到庭,案件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二、律师代理经过
谢如伟律师接受骑手BX委托后,梳理事故认定书、配送订单记录、服务合作协议、骑手保险保单等全套证据。重点固定事故发生在执行外卖配送任务期间这一关键事实;庭审提出代理意见:案涉车辆系非机动车类电动车,不适用交强险规则;事故发生于送餐履职过程,应当由配送公司以及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各项赔偿项目标准、三期期限进行质证抗辩,对不合理的损失项目提出异议,推动法院厘清合作协议形式与实际用工关系,厘清保险赔付边界。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XX民初2658号判决:
1、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A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
2、XX公司向第三人B保险公司支付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
3、被告淮安XX公司赔偿原告A某700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原告负担XX,XX公司负担XXX。
法院认定:虽然签署服务合作协议,但骑手是接受公司安排开展配送,实质构成雇佣关系;骑手系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对外赔偿责任由淮安XX公司承担;案涉骑手责任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本案一并处理。骑手BX个人无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价值
1、穿透新业态协议外壳:针对外卖众包《服务合作协议》,固定履职证据,促使法院认定实质雇佣关系,免除骑手个人对外赔偿责任。
2、多方复杂法律关系梳理:厘清交通事故侵权、保险合同、新业态用工三重法律关系,推动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直接处理骑手责任险赔付,减少当事人另行保险诉讼诉累。
3、损失项目精准抗辩:对原告虚高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期限进行质证,剔除不合理赔偿金额,降低当事人一方的赔付压力。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新就业形态、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宿迁谢如伟律师:
1、外卖骑手、跑腿员在接单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平台/配送公司以签署服务合作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骑手发生肇事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平台投保的骑手第三者责任险,分不清保险能否在交通事故案件一并处理;
3、交通事故案件主体众多,包含伤者、骑手、配送公司、多家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垫付方,多方权责混乱;
4、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高额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三期期限虚高,需要专业质证抗辩;
5、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对交强险责任承担存在巨大争议;
6、一审裁判结果不服,需要梳理用工、保险、事故证据,准备二审上诉维权。
宿迁谢如伟律师深耕交通事故侵权、外卖骑手等新业态用工纠纷,针对骑手肇事致第三人损害案件,提供证据梳理、用工关系研判、保险责任拆解、损失项目质证、一审代理、上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善于打破“服务合作协议”形式壁垒,依法厘清骑手、配送企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
六、总结
本案属于外卖骑手新业态典型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现实当中大量配送企业以《服务合作协议》规避雇主责任,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面临个人承担巨额赔偿风险。谢如伟律师代理骑手一方,通过固定配送履职相关证据,穿透书面合作协议表象,促使法院认定实质雇佣关系,成功免除骑手BX个人对外赔偿责任,由配送公司、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对外赔付义务,切实化解新业态骑手的高额赔偿风险,为同类骑手肇事案件提供维权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