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砂浆货款41.8万,法院按四倍LPR计息支持|武汉买卖合同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黄钊律师 在线
北京乾成(武汉)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2万+
    服务人数
  • 722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导读:本文复盘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由湖北省某人民法院审理。XX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预拌砂浆,对账确认货款41.8万元,对方分文未付。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并按合同约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21年,甲XX公司与XX建筑公司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约定XX建筑公司因承建工程项目需要,向甲XX公司采购预拌砂浆。合同对砂浆规格、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XX公司依约向XX建筑公司指定的项目工地持续供应预拌砂浆。供货结束后,双方对账确认XX建筑公司累计应付砂浆货款41.8万元。然而XX建筑公司始终未支付任何货款,对账确认后经甲XX公司多次催要仍分文未付。


甲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建筑公司支付砂浆货款41.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1.双方对账确认的货款金额能否作为认定欠款的依据?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否全额支持?

3.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何审查认定?


被告XX建筑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三、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甲XX公司委托后,针对本案对方缺席、需要以书面证据固定债权债务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整理购销合同与供货对账凭证。梳理预拌砂浆购销合同、送货单、随货同行单、对账确认单等全部材料,将每笔供货的数量、单价、金额逐一核对,与双方签字的对账确认单相互印证,固定欠款41.8万元的完整证据链。


第二,论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购销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依法应予支持。同时按合同约定的起算时点计算违约金,确保诉请有据。


第三,设计诉讼请求。以对账确认的41.8万元为货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四倍利率标准主张自应付之日起的违约金,并合理计算违约金数额,避免诉请金额计算错误。


第四,应对对方缺席的程序安排。对方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将缺席审理,我方提交的证据经法庭审查后作为定案依据。庭审中重点向法庭说明对账凭证的签字盖章情况和计算明细,同时对每次供货的送货单与对账单逐笔对应,形成完整的供应与结算闭环。此外,庭审前将供货台账、对账明细、违约金计算表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便于法庭快速审查认定。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甲XX公司已按约供应预拌砂浆,XX建筑公司拖欠货款41.8万元未付,构成违约,应当及时支付。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21年10月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点,法院按约定标准全额支持,未作调减。


关于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XX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甲XX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对账确认单等证据经法庭审查后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XX建筑公司向甲XX公司支付砂浆货款41.8万元,并以此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10月起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案例启示


1.供货类的买卖合同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预拌砂浆、混凝土等建材交易金额大、周期长,书面合同要明确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日后维权提供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清晰,才能在诉讼中直接援引。


2.对账确认单是认定欠款金额最直接的证据。供货完成后及时与买方对账,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累计货款金额和已付款项,对账确认的金额法院直接采信,能有效避免对方事后对数量和单价提出异议。


3.违约金约定在法定保护范围内可获全额支持。建材买卖合同中约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会按约定标准支持,无需担心被调减。


4.对方不出庭不等于免责。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缺席判决,原告反而更容易获得支持。


5.起诉要准备完整的证据链。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缺一不可,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规范保留交易凭证,是货款回收最有力的保障。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各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解决,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应收账款清收、投资款返还、货款追讨、大额借款纠纷等,以及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 2024-07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钊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钊律师?
5.0分服务:1.2万+人服务天数:722
黄钊律师
14201202****1804 执业认证
  • 北京乾成(武汉)律师...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龙湖清能滨江国际A栋15层
黄钊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洪山区、江汉区等基层人民法...
  • 130 0616 8828
  • 1300616882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