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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租28.8万,法院判总公司担责|武汉租赁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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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复盘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由湖北省某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公司的分公司租赁脚手架等设备后拖欠租金及费用28.8万元,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其总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返还全部租赁物。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一、案情简介




某XX集团在某市承建新能源产业园一期工程,其设立的分公司因施工需要,与XX公司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向乙公司租赁钢管、扣件、工字钢、顶托、套管、卸料平台等设备。合同约定按日计算租金,每月对账结算,逾期按欠付租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向分公司提供租赁物。截止2023年6月30日,共产生租金27.6万元,分公司仅支付2.9万元,尚欠租金24.7万元;另欠运费、卸车堆码费、洗油费等4.2万元;尚有钢管9101.6米、扣件29936套、顶托537套、套管558根未归还。




XX公司多次催要租金并要求归还设备无果,遂将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租金及费用合计28.8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返还全部租赁物并继续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




1.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付款和返还义务应由谁承担?


2.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是否过高?


3.租赁物未归还期间应否继续计算租金?




被告分公司到庭对欠付租金及费用金额、未归还租赁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三、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针对本案债务主体涉及分公司与总公司、对方部分到庭部分缺席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整理租赁合同与租金核算依据。梳理脚手架租赁合同、物资租赁原始凭证、对账结算记录、付款回单等材料,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逐项核算钢管、扣件、顶托、套管的租金,明确欠付租金24.7万元和费用4.2万元的构成。




第二,论证分公司的责任承担主体。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承担。本案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据公司法规定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和返还义务,防止总公司以分公司独立经营为由推脱责任。




第三,设计违约金诉请。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过高,主动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兼顾合同依据与法院支持度。同时主张租赁物未归还期间继续按合同标准计算租金,避免设备占用的损失落空。




第四,明确返还租赁物的诉请内容。逐项列明未归还的钢管、扣件、顶托、套管数量,主张限期返还,并按合同标准继续计算占用期间租金,形成金钱给付与实物返还并行的完整请求体系。同时将每月对账签字形成的物资租赁原始凭证作为租金核算依据,确保每一项诉请金额都有据可查。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分公司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未归还租赁物的事实清楚,双方均无争议。




关于责任主体,依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总公司承担,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其总公司共同承担付款和返还义务。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过高,法院对XX公司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租赁物未归还期间继续按合同标准计算租金的主张,亦获法院支持。法院同时指出,租赁物持续占用期间产生的租金属于合同约定的正常计费范围,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不同,二者可以并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向XX公司支付租金24.7万元及费用4.2万元,合计28.8万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同时返还全部未归还租赁物,并按合同标准继续支付占用期间租金。




五、案例启示




1.分公司欠债,总公司要担责。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与分公司交易发生纠纷时,应把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锁定责任主体,避免执行落空。




2.租赁合同要明确日租金标准和结算周期。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的租金按日计算,合同必须写明每种材料的日租金单价和每月对账结算方式,书面结算凭证是核算租金金额的依据。




3.设备未归还期间租金照算。租赁合同应约定租赁物未归还的继续计算租金,防止承租方长期占用设备不付租金。起诉时应同时主张返还租赁物和继续计租,两项请求并行主张。




4.约定过高滞纳金会被调减。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折算年化超过100%,明显过高,法院会依职权调减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时要在合法范围内设定合理标准。




5.对账签字习惯要长期坚持。物资租赁原始凭证每月对账签字,既是结算依据也是诉讼证据。承租方拖欠租金时,出租方要立即停止供料、及时催收并保存催款记录,防止损失扩大。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2023-09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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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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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钊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洪山区、江汉区等基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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