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窦X与被告张X经第三人某中介服务部居间介绍,就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窦X依约向被告张X支付了定金X万元。然而,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张X因自身原因未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导致交易停滞。原告窦X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窦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程理想律师、高欢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张X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合同解除或要求赔偿的法定及约定条件;其次,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当全额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而被告则对违约责任的划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此外,前期已支付的定金X万元应如何折抵赔偿款,以及剩余赔偿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答辩意见。程理想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充分举证,清晰阐述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围绕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效率,程律师也积极与对方沟通,探寻调解的可能性。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X共赔偿原告窦XX万元,前期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定金X万元予以冲抵。剩余款项X万元,被告张X分三期支付: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五千元,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五千元,于202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五千元(原告收款账号为某银行某支行账户XXXX XXXX XXXX XXXX XXX)。
二、上述费用付清后,双方关于本次纠纷全部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百余元,由原告窦X承担一百余元,被告张X承担一百余元(随第一笔五千元款项一同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