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伙出资纠纷全胜!纪盛才律师击破股权转让虚假抗辩,成功帮当事人全额追回投资款10.5万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纪盛才律师 在线
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697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纪盛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股权转让”及“已清算”的抗辩,纪律师精准切入个体工商户无股权的法律本质,直击对方证据软肋。通过严密组织证据链条,巧妙利用被告作为财务管理人无法提供账目的致命弱点,将举证责任成功分配给被告。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精彩的庭审辩论,直接促成了法院支持返还10.5万元出资款的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X年X月,原告蒋X与被告陈X及第三人詹X、胡X、陈X2等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某电商平台网店。该网店对外以第三人詹X注册的某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经营。X年X月X日,某服装店与蒋X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蒋X投资10.5万元入股该网店,占13%的份额,盈亏按比例分配。协议签订后,蒋X将10.5万元现金支付给陈X。X年X月至X年X月,网店由陈X负责日常运营、财务管理及工资分红发放,蒋X按13%的比例收取了分红。X年X月,因经营环境变化,各方一致同意停止网店经营。停业后,陈X仅对部分支出及电脑、房租等少量财产进行了清算,但未对10.5万元出资款及网店整体财务数据进行清算。蒋X多次催讨投资款未果,遂委托纪盛才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X返还投资款10.5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蒋X支付的10.5万元款项性质为何?是合伙出资款还是陈X转让合伙份额的股权转让款?

第二,案涉网店是否已经清算完毕?在合伙财产未全面清算的情况下,蒋X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出资款?

第三,陈X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作为合伙人之一,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出资款的责任?

 

三、办案经过

纪盛才律师接受蒋X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专业研判。首先,纪律师指导蒋X收集并固定了《入股协议书》、分红收款记录、各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合伙关系的成立及蒋X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及第三人詹X、陈X2均抗辩称该10.5万元系蒋X受让陈X合伙份额的转让款,且合伙财产已清算分配完毕,蒋X无权要求返还。针对上述抗辩,纪盛才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其一,某服装店系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不存在“股权”或“股份”的概念,被告主张的“股权转让”缺乏法律基础;其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份额转让的合意;其三,被告陈X作为网店的实际财务管理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网店经营期间的财务数据,且拒绝申请审计鉴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纪律师逻辑严密、层层递进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充分关注与采纳。本案历经三次开庭审理,纪律师始终坚守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促使法院查明事实。

 

四、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X与陈X等人虽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通过《入股协议书》及实际履行行为,足以认定各方成立合伙关系。蒋X出资的10.5万元已转化为合伙财产。被告陈X主张该款项为合伙份额转让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合伙经营的网店无合伙债务,陈X垫付费用已结清,但陈X未将蒋X的10.5万元出资款用于网店经营而由个人收取,且其作为财务管理人员未能提供财务数据,故应向蒋X返还出资款。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X返还出资款10.5万元;二、被告陈X支付以10.5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主要由被告陈X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厘清了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合伙经营时的出资款性质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合伙人常以“股权转让”、“入股”等词汇描述合伙份额的流转,但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存在股权。纪盛才律师准确抓住了这一法律特征,成功击破了被告的抗辩。同时,本案明确了合伙事务执行人及财务管理人的账册保管义务与举证责任。当财务管理者无法提供财务数据导致合伙财产无法清算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并返还出资款,有效保护了未参与实际经营的投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法律场景:一是自然人之间合伙经营,特别是借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名义对外经营,内部约定份额的合伙合同纠纷;二是合伙解散后,因财务账册缺失、财务管理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清算,合伙人主张返还出资款的纠纷;三是涉及“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合伙出资”或“名为入股、实为合伙”等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争议案件。

 

七、案件总结

合伙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规范的管理与清晰的账目是保障合伙人权益的基石。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参与合伙经营时,务必签订权责明晰的书面合伙协议,明确财务管理机制与账册保管责任。在合伙终止时,应及时进行书面清算并保留清算凭证。若遇财务管理人拒不提供账目、怠于清算的情形,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返还出资款,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纪盛才律师
纪盛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纪盛才律师?
5.0分服务:1697人执业:9年
纪盛才律师
13501201****9975 执业认证
  • 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 三明市
纪盛才律师,三明尤溪县人,毕业于大学法学院校,因对法律和律师职业的热爱,刻苦学习,取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国家司法考...
  • 150 8005 449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