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崔X与被告陈X曾于2018年至2023年中旬期间系情侣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及分手后,陈X多次向崔X借款。经统计,自2021年至2026年期间,崔X向陈X出借款项共计9.6万余元。截至2026年4月,陈X已偿还金额为3.1万余元,尚欠崔X借款本金6.5万余元未予偿还。崔X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陈X催讨欠款,但陈X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X委托吴炎芳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X偿还借款本金6.5万余元及暂计至2026年4月30日的利息三百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以及具体借款金额的准确认定。首先,关于借贷关系的成立,崔X主张其向陈X转账的款项中,除52元、520元、1314元、1520元及10元以下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外,其余均为借款。崔X通过微信向陈X发送统计数据并要求清算时,陈X并未否认,并表示“会把账算清楚”、“你的账我全部给回你”,据此可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其次,关于具体借款金额,崔X自行统计的转账差额为4.2万余元,与法院根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统计的差额基本一致。然而,崔X在微信中提及“再加上这次的2.1万余元”,主张额外出借了2.1万余元。对此,法院要求崔X需举证证明除微信转账外还实际交付了该笔款项,因崔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该部分主张成为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及法院事实认定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法院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采信崔X自行统计及法院核实的转账差额4.2万余元作为实际借款金额。对于崔X主张的额外2.1万余元借款,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崔X可随时催告,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7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陈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崔X归还借款4.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崔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七百余元、保全费六百余元,合计一千三百余元,由崔X负担四百余元,陈X负担九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