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在批捕阶段,检察院采纳尚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尚响军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就当时构成自首提交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和案件检索报告,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最终判决当事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在批捕阶段,检察院采纳尚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尚响军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就当时构成自首提交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和案件检索报告,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最终判决当事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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