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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六合彩网络赌博案,一审认定开设赌场罪,二审改判赌博罪大幅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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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华律师 在线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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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聚焦网络赌博二罪定性争议,抓住法律适用错误作为二审辩护核心。通过厘清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构成要件,结合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开展辩护,获得检察机关支持,二审成功改判降刑期降罚金,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5月19日

代理一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三名被告人利用微信群,以“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输赢依据,招揽社会人员参赌,接收投注码单,进行赌资中转、上报上线庄家,并按照固定比例抽成牟利,赌资累计30万以上,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认定三人为从犯,结合部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对我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定罪量刑,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上诉程序。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本案当事人并非赌博平台搭建者、顶层庄家,没有创设赌博规则、设置赔率的完整控制权;仅通过微信群接收参赌人员投注,完成码单收集、赌资中转上报上线庄家,依靠投注金额固定比例获取提成,不掌握赌博平台,对整体赌博活动不具备组织、管控、支配权限。同案另有一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一名被告人系被抓捕归案,三名被告人均已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出庭检察员经审查,亦认可一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定性不当,应当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我方诉讼请求

1. 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本案行为应当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我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部分;

2. 我方当事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存在家庭特殊现实困境,请求二审依法对当事人从轻改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定罪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1. 撤销一审判决中针对我方当事人及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项;

2. 将我方当事人罪名由开设赌场罪改判为赌博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刑事拘留之日起算,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总结

本案是网络赌博类案件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定性争议的典型二审改判案件。一审阶段,办案机关将微信群接收六合彩投注、代收码单、赚取提成的行为认定为网络开设赌场罪,该罪名一旦认定情节严重,量刑直接升格至五年以上量刑区间,一审据此对当事人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接受二审委托之后,本案核心辩护难点不在于事实对抗,全案当事人对涉案行为、赌资金额、获利数额均无异议,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突破口集中在刑法罪名区分的法律适用层面。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对赌博活动具备组织、管理、控制、支配地位,具备平台运营、规则制定、资金管控的经营性特征;而聚众赌博侧重居间联络、代收投注的辅助参与行为,对赌博活动无实质管控权。

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重点阐释二罪的实质区分标准:我方当事人没有搭建赌博网站、不是顶层庄家,不创设赌博赔率与游戏规则,仅仅是利用外部“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输赢依据,通过微信群完成接单、上报、中转,只赚取固定抽成,对整体赌博流程没有支配控制权力,行为特征更加符合聚众赌博,不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结合当事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及家庭客观困难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量刑。出庭检察员也认同辩护观点,出具建议改判的检察意见,为二审改判奠定重要基础。

二审合议庭经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由开设赌场罪改判赌博罪,刑期、罚金均显著下调,实现大幅降刑的辩护效果。本案也提示,办理网络赌博刑事案件,不能只要看到微信群、线上投注就直接套用开设赌场罪,应当穿透审查行为人在整个赌博链条当中的地位、作用,审查其是否拥有对赌博活动的管控经营权,准确甄别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边界,以此保障当事人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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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张丹华律师,集美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系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湖北咸宁(核心赤壁)地区,累计承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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