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量刑5年,跨境电诈案成功再减19个月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刘兆杰律师推荐)
一、办案成果
笔者办理的李XX等人跨境电信诈骗案,本案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5年。经辩护人全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核心辩护意见,判决李XX有期徒刑3年5个月,成功核减刑期19个月。
【实务要点】跨境电诈案件若犯罪数额无法查实,可依据出境时长、通讯数量等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该类案件在自首、从犯认定上存在较大辩护空间,遇同类案件应尽早委托刑事律师介入,固定关键事实。
二、案件情况
李XX等人多次前往马来西XX、迪拜、老挝等国家,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并担任业务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同时涉及偷越国(边)境行为。各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在 30 日以上,本案未查实具体诈骗犯罪金额,属于典型的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案件。
三、实务背景:非金额情节定罪量刑
跨境电诈犯罪活动越来越隐蔽,手段形式愈发多元,逐渐成为危害各国公民财产安全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由于跨境电诈犯罪活动大部分处于境外,涉案资金流转涉及多层嵌套,侦查机关难以查实。
对此,为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难题,即非金额情节定罪量刑。
Ø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Ø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Ø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
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情形下,相继将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发送诈骗信息次数、诈骗信息页面浏览次数、赴境外诈骗窝点次数、赴境外诈骗窝点时长等数量标准,作为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从而使上述数量标准与“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以及《意见(一)》第2条第3项的“数额 + 酌定从重处罚情形”标准共同构成了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内容,成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非数额情节标准。
实务中,非金额情节的电诈案件,在定性方面似乎不存在太多争议,更多症结出现在量刑方面。
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关键在于非金额情节可量化属性较低甚至是无法量化、责任大小直观感受不明显、诉讼参与人主观感受存在差异等主观层面的迥异。
四、辩护要点之一:电话通知型自首的认定
自首作为法定的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对每一个案件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务中,尤其是非典型的主动到案情节的自首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刘兆杰律师曾撰写过文章进行探讨:《通知型到案的自动投案认定路径》。
本案即属于非典型主动到案,侦查机关通过电话联系李XX得知其所在的办公大厦后,要求其到一楼等候侦查人员,系电话通知到达指定地点。
控方观点:已被布控,不构成自动投案
检察院认为,李XX不符合自动投案。 理由在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李XX所在的大厦位置,并且已经在该大厦一层进行布控,李XX属于已经被控制的状态。
无独有偶,辩护人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中,亦是该观点。
核心标准:自动投案的关键是主动性与自愿性
李XX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
辩护人经过会见李XX了解到两个关键的客观事实:一是李XX所在的办公大厦具有多个出入口且与地下停车场相通;二是李XX早已知晓其同伴涉案被捕且未逃匿。
关键突破:还原完整到案经过
辩护人进一步通过与当天抓获李XX的警员电话沟通了解抓获过程,正如李XX所述。进一步追问“到案经过里为什么没有如此记录?”,其称“我按照模版处理的,我只负责帮着抓人,但过程是这个过程。” 随后,辩护人将该信息同步给主办检察官。
机会是需要争取到的,而不是等到的。
辩护人再次与上述警员联系,向其说明该情节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并且询问是否可以重新出具说明。辩护人得到了“可以”的答复。与此同时,与主办检察官同步信息。
经过两个月的沟通,实际的客观的到案情节终于被完善。
在此期间,辩护人通过查阅李XX在案的手机电子数据,找到了早于通知李XX到指定位置这通电话的一则通话记录,是李XX说的又一个关键细节 “我被抓的那天,当地的公安先联系的我。” 辩护人回拨过去,果然是当地的反诈中心电话,并且核实到上述情节系真实的。
最终结论:符合自首法定要件
如此一来,辩护人通过还原到案情节,证实了李XX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五、辩护要点之二:多维度论证量刑建议畸重
争取到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认定了从犯地位,法定刑会降档处理。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量刑就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仍然存在畸重的情况。本案便是一个例子。
非金额案件量刑的核心痛点:缺少量化抓手
非金额情节量刑的案件与具有犯罪金额的案件相比较,量刑似乎缺少了可量化的抓手,例如犯罪金额的缺失。 此时,辩护人寻求更为直观、更为 “有体感” 的抓手便成了关键。
三维对比法,直观呈现量刑失衡
本案中,笔者通过横向对比、纵向对比、整体与部分对比的方式,向审判机关展示对李XX量刑建议刑期畸重。
l 横向对比:类案同判的参照标准 即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笔者通过检索全国各地区的案情相似的已决案件与本案进行对比,并类比 “同命要同价” 的司法原则,凸显本案的刑期过重。
l 纵向对比:同案犯的刑期逻辑推演 即本案同案犯之间对比。笔者不光通过对比主从犯之间刑期的差异,亦通过以李XX所处地位对应该刑期为假设,推演了本案主犯将会面临的刑期,其结果是 “史无前例” 的,甚至用现有的法定刑都无法进行规制。
l 整体与部分对比:规避结构性量刑风险 本案系整个电诈集团的一部分,当一个犯罪团伙只有部分成员到案时,天然存在一种结构性风险,即已到案者可能承担了超出其实际罪责的刑罚,成为 “替罪羊” 式的量刑重灾区。
法院采纳:依法调整量刑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将李XX有期徒刑5年的量刑建议改为有期徒刑3年5个月。
写在最后:罪责刑相适应是刑罚的核心标尺
“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 被奉为中华民族安邦定国的要旨,对于罪恶极深、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本应适用极刑。
但对于电信诈骗这样的犯罪行为,畸重的刑法是否可以有效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是值得商榷的。
适当的刑罚是实现一般预防的必要条件,刑罚过轻或者过重都必将削弱甚至消退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