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6 月 12 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建筑脚手架器材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个人独资企业先后签订两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管、扣件、工字钢、顶托等建筑周转材料,合同明确各类器材租赁单价、租金结算周期、逾期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开支。
第一份合同租赁周期到期后,双方未终止合作,续签第二份租赁合同,继续沿用原有器材与计价标准。双方对 20212022 年度租金完成书面结算,确认该阶段租金合计 114869.53 元。后续被告继续占用租赁器材,仅在诉讼审理阶段返还部分租赁物资,仍剩余部分钢管、扣件、工字钢未归还。被告投资人系该个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租金,并发送书面催款函,但承租方一直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归还剩余租赁器材。原告委托我方提起民事诉讼。接受代理之后,我整理全套证据:两份租赁合同、租金结算单据、微信沟通记录、催款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厘清租赁器材数量、各阶段租金计算方式。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部分租金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口头约定部分器材不计取租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认为合同单价不合理;主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企业财产相互独立,投资人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法庭围绕诉讼时效、租金核算、违约金调整、投资人责任、租赁物返还等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与辩论。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返还剩余租赁建筑器材:Ф48 钢管 5862 米、扣件 36500 个、16#工字钢 210 米;
2.判令被告支付 20212022 年已结算租金 114869.53 元,并按合同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
3.判令被告按照对应日租金标准,支付自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器材全部实际返还之日的后续租金;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维权支出律师费 5000 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两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属于持续性履行的租赁合同,原告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采信双方结算单据,扣除双方确认不计租金的部分器材,核算应付租金总额;将合同约定过高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 4.745% 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剩余租赁器材;支付已结算租金 114869.53 元及调整后的违约金;支付 20222025 年 4 月 8 日期间租金 209643.44 元,并继续计算后续租金直至器材返还;承担律师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总结
建筑器材租赁属于工程领域常见纠纷,该类合同多为持续性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租金分段计算、租赁物返还、投资人责任是案件核心争议点。 本案提示,建筑器材出租方应当重视书面证据留存: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明确单价、违约金、维权费用承担;每一周期做好书面租金结算,留存微信、书面催款记录;发生部分器材归还,应当签署归还清点单据;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承租方,起诉时应当将投资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债务。 同时合同约定违约金如果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会依法予以调低,不能完全按照合同字面标准全部支持。出租方应当及时催告、及时起诉,避免器材长期被占用,造成租金损失持续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