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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真实意愿,成功变更抚养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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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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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固定我方抚养能力证据,协助法庭探明未成年人真实内心意愿,成功变更未成年女儿抚养权,保障青春期女孩获得适宜的成长照料环境。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08/28

 代理身份:代理原告

案件详情

离婚之后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是婚姻家事领域十分常见的纠纷。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处理抚养权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司法实践当中,想要成功变更抚养权,并非仅仅孩子口头愿意跟随就一定可以胜诉,还需要同时证明抚养方具备抚养能力,同时结合过往抚养历史、生活环境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判;另外,现实当中还会出现孩子在不同环境之下,表达出前后不一致意愿的复杂情形,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二人早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离婚之时,因为我方当事人存在个人债务,经济条件有限,暂时没有足够能力照顾两名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两名婚生子女全部交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利。离婚之后,两名子女长期跟随男方以及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形成稳定的居住学习环境。后续经过数年努力,我方当事人已经清偿完毕全部个人债务,拥有稳定工作收入,具备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我方当事人的父母也愿意协助我方共同照料未成年子女。随着女儿年龄增长,步入十周岁,即将进入青春期,从生理、心理成长角度,由母亲陪伴照料会更加有利。我方当事人多次和男方协商,希望把女儿抚养权变更至我方,但是男方坚决不同意,认为孩子已经适应当前学习生活环境,贸然变更居住、学校,会对孩子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拒绝协商变更。

协商完全陷入僵局之后,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梳理全套案件材料: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我方当事人收入证明、债务清偿相关材料、母女之间的聊天沟通记录;同时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案件风险:虽然孩子已满八周岁,法院应当尊重其意愿,但案件审理当中,法庭会多次单独询问孩子真实想法,孩子有可能在不同场景之下作出不一样的表述,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不确定性。

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出现了客观现实情况:法庭第一次单独询问未成年女儿的时候,孩子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但是后续我方提交母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看出孩子内心真实想法,法院又再次、多次单独对孩子进行隔离询问,排除外界干扰之后,孩子多次明确表达,内心真实意愿是希望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哥哥也向法庭表达,支持妹妹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庭审当中,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要件发表代理意见:第一,我方当事人现在债务已经全部结清,具备稳定工作收入,外公外婆愿意协助照料,物质条件可以保障孩子生活;第二,女儿已经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法庭多次隔离询问,排除家庭环境干扰之后,多次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女孩子即将步入青春期,母亲在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层面更具备优势;同时向法庭说明,变更抚养权之后,不会阻碍男方行使合法探视权,保障父亲和女儿正常的亲情联系。

被告当庭抗辩,孩子现有的居住、上学环境十分稳定,贸然变更会对学习造成不利,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由我方当事人直接抚养;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经过法院多次隔离单独询问,排除外界干扰,婚生女多次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我方当事人具备稳定收入,拥有抚养能力。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婚生女变更由我方当事人直接抚养监护直至十八周岁;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总结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孩子口头说想跟自己,就一定能够变更抚养权。但家事审判坚持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核心原则,需要同时满足两大关键点:一是孩子真实自愿跟随己方共同生活;二是起诉方具备现实抚养能力。本案当中还遇到孩子初期表达意愿反复的情况,法庭多次隔离询问,剥离父亲一方家庭环境的影响,才探明孩子内心真实想法。代理过程当中,一方面固定我方经济能力证据,另一方面提交母女日常沟通记录,帮助法庭充分探明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代理当中也向当事人提示,抚养权变更之后,依旧要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利,不能因为争取到抚养权,就割裂孩子和另一方亲属之间的亲情。本案也提示XX,协议离婚的时候,抚养权约定应当充分考量未来变化,后续客观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才可以依法提起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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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一直专注于合同、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股权、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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