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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纠纷,校企专业共建合作本诉反诉案件,我方主张协同育人费获得法院支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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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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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多份迭代变更的校企共建合同,针对本诉主张协同育人费,有效抗辩对方高额反诉,法院支持大部分育人费诉求,同时大幅调低反诉主张的违约金,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与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11/08

 代理身份:代理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产教融合、专业共建引发的复杂商事合同纠纷,这类校企协同育人合作模式,实践当中经常出现合同多份补充协议迭代变更,投入义务、费用结算条件发生调整,合作中途双方发生分歧,进而出现本诉、反诉并行的局面。我方当事人系从事数字教育服务的商事企业,和本地高等院校开展长期专业共建项目,双方先后签署主合作协议书、两份补充协议书,后续还形成备忘录文件,对协同育人费计费标准、实践创新平台设备投入义务、产学协同育人项目指标进行多轮修改约定。

双方最开始签署的主协议约定,院校按照每名学生每学年固定标准向企业支付协同育人费,企业需要投入数百万元资金建设校内实践创新平台,分年度完成设备、场地装修等投入,同时每年要完成规定数量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后续因为学费没有上调,双方签署第一份补充协议,直接下调协同育人费的单人计费标准,同时对企业设备投入义务进行重大变更,不再机械执行原始的分年度硬性投入清单,调整为根据共建专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建设专业急需的实践创新平台。之后双方又签署备忘录,对总投入额度、分学年累计投入目标再次予以明确。

项目实际开展之后,企业按照合作要求完成设备物资采购进场投入,院校也向企业支付过部分协同育人服务费用,同时院校代企业直接发放部分企业派驻老师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双方约定后续结算时直接扣减。但是合作推进过程当中,双方就企业实践平台设备投入是否达标、产学合作项目是否完成产生巨大分歧。院校向我方发送书面催告函,主张我方企业设备投入严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之后院校正式发送解除函,主张企业严重违约,单方解除全部共建系列协议。

收到解除通知之后,我方企业认为院校单方解除理由不能成立,院校还拖欠多个学期的协同育人服务费用,同时我方实际投入已经超出对应阶段应当完成的投入额度,超付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协商沟通无果,我方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起诉要求院校支付欠付的协同育人费、退还超额平台投入款项,同时主张对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之后,院校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内容包括:请求确认系列合作协议已经解除;要求我方企业补足巨额设备投入差额;要求我方企业承担未完成产学项目对应的高额违约金。本案由此形成本诉、反诉合并审理格局,案件事实证据繁多,多份协议文本互相交织,部分条款存在前后变更,争议焦点集中于:多份补充协议签署之后,企业的设备投入义务究竟如何认定;合作中途协议解除,投入义务是否还需要按照完整合作周期全部履行;产学协同育人项目未全XX地,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划定;欠付协同育人费应当如何核算,代发工资如何抵扣。

接受委托代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之后,代理律师系统性梳理全套证据材料:全部主协议、两份补充协议、备忘录、催告函、解除函、全套物资采购清单、投入凭证、学生人数统计材料、收款凭证、代发工资记录、双方往来沟通函件。庭审代理当中,代理律师重点阐释,后续签署的补充协议属于对原始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法变更,设备投入已经由刚性清单模式变更为 “按专业急需投入”;同时,合作项目中途解除,合作周期并未完整走完,不应当直接套用完整五年合作的全部投入指标来要求我方补足全部差额;关于产学合作项目未全XX地,存在院校方配合、项目申报客观环境等多重因素,不应当由我方企业独自承担全部违约金。同时结合每学期实际在册学生人数,核算应当支付的协同育人费,扣减已经支付的款项、代发工资,计算出欠付费用的准确金额,针对反诉全部诉讼请求逐项进行抗辩。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院校向我方支付两个学年欠付的协同育人费,并按照对应利率标准承担各笔款项的逾期付款损失; 2、判令被告向我方退还实践与创新平台超额投入款项,并承担该笔款项对应的逾期退款损失; 3、判令本案本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抗辩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反诉原告院校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合并审理本诉、反诉,认定案涉全部系列合作协议于院校解除函送达之日正式解除;核算确认院校尚欠付我方企业协同育人费合计 XXX.85 元,判决院校向我方支付该笔款项,并且对其中部分款项支持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结合合作中途提前终止的客观事实,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合作周期核算我方应当完成的设备投入,判决我方补足对应周期内的投入差额;针对产学协同育人项目违约金,结合项目未落地存在多方因素,对院校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予以大幅度酌减;驳回我方企业主张退还超额投入款项的诉讼请求;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胜败诉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分担。

案件总结

校企产教融合共建项目商事纠纷,普遍存在多轮协议修改、权利义务迭代的特点,很多企业容易忽略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效力,仍然拿最初版本合同作为全部权利义务依据。本案当中,院校提起高额反诉,要求我方补足数百万元设备投入、承担高额违约金,案件诉讼标的巨大,风险很高。代理过程当中,核心就是厘清多份协议之间的关系,重点论证补充协议已经修改原始刚性投入义务,并且项目中途提前解除,不能直接套用完整五年合作周期的投入指标。法院没有完全支持我方全部诉求,也没有全盘采纳院校的反诉主张,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对投入差额、违约金做了客观调整。本案拿到核心协同育人费的胜诉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商事权益,同时也提示商事主体,开展长期合作项目,每一次合同变更、备忘录签署,都应当仔细审阅义务条款,防范后续解约时的巨额反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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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一直专注于合同、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股权、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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