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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仲裁案,婚介 “结婚返款” 格式附条件条款,公司简易注销后向原股东追回服务费返款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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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婚介返款附条件消费条款法律效力,抓住一人公司简易注销投资人承诺不实要点,成功穿透法人独立人格向原股东追回婚介服务费返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

案件详情

 

裁决机构: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 

裁决时间:2026/09/14 

代理身份:代理仲裁申请人(消费者)

案件详情

婚恋消费是当下比较常见的消费类型,不少婚介机构推出 “结婚返款” 特色服务条款:消费者缴纳高额服务费,如果在约定时间之内,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的对象登记结婚,则可以按比例返还一部分服务费。但是现实当中,部分婚介公司在还没有履行完返款义务的情况下,就直接办理简易注销,消费者维权会面临主体消失的重大障碍。

我方当事人和婚介服务公司前后签署两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当中手写增设结婚返款附条件条款,约定我方当事人全额缴纳服务费之后,如果在签约一年之内,通过该婚介公司介绍的相亲对象登记结婚,公司将按照总服务费 80% 向我方返还服务费。我方当事人按照两份合同约定,全额向婚介公司缴纳全部服务费。之后婚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匹配、推荐相亲对象,我方当事人和该推荐对象线下约见、正常交往,后续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之内,顺利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完全满足合同约定返款全部条件。

我方当事人在领证之后,第一时间联系婚介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办理返款流程。但是还没有完成返款手续,该婚介服务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明知对外负有案涉返款债务的前提之下,直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流程,把婚介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之时,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如果承诺不实,投资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注销之后,企业法人主体直接消灭,我方当事人已经没有办法再起诉原婚介公司。查阅工商档案,该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持股 100% 的股东;另有一名人员担任公司注销阶段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持有公司股权。

案涉两份婚介服务合同当中,书面约定有仲裁管辖条款,发生纠纷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仲裁,将原独资股东列为第一被申请人,把注销时的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接受委托代理之后,代理律师梳理全套证据材料:两份完整婚介服务合同、全部服务费转账付款凭证、会员约见档案、微信聊天沟通记录、结婚证、全部工商内档(包含简易注销投资人承诺书)。本案仲裁对方提出多项核心抗辩:第一,主张结婚返款的条款,把婚姻登记和金钱返还绑定,属于干涉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该格式条款直接无效;第二,主张合同设置前置程序,要求我方结婚之后一个月之内提交全套书面申请材料,我方只做微信口头询问,没有提交书面申请,退款条件没有成就;第三,公司已经走市场监管简易注销公示流程,申请人没有申报债权,应当自行承担后果;第四,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不应当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投资人的简易注销承诺书只是行政登记格式文件,不能直接推定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

针对对方抗辩,代理律师在仲裁庭审当中逐项发表代理意见:第一,该返款属于附条件的消费奖励条款,不是交易婚姻,不干涉婚姻人身自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合法有效;第二,合同系机构提供格式文本,对于格式条款存在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解释,我方已经在条件达成之后,立刻通过工作人员沟通申请返款,不能机械苛责消费者必须提交特定格式书面材料;第三,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办理简易注销,签署不实清算承诺书,在明知债务存在情况下注销,没有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应当对注销之前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四,法定代表人并非股东,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从法律上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全套证据,证明我方已经全部满足合同约定的返款客观条件。

我方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原独资股东)向我方支付约定比例服务费返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裁决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案件结果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认定案涉结婚返款附条件条款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已经完全满足返款条件;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原一人公司股东)向我方支付约定服务费返款,并且按照 LPR 标准承担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我方针对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费用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被申请人承担大部分仲裁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婚介机构的 “结婚返款” 条款,在实务当中争议很大,不少机构发生纠纷就直接主张条款违背婚姻自由而无效。本案仲裁庭区分 “买卖婚姻” 和消费合同项下附条件奖励,认定返款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本案最大维权难点是义务主体公司已经简易注销,企业主体不复存在。我们抓住一人有限公司简易注销,投资人签署不实承诺书这一关键点,穿透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直接向原股东追责,让自然人股东来承担原公司的合同债务。同时在庭审当中客观辨析法律,认可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观点,尊重仲裁庭对该部分的认定。本案给消费维权带来启示:和有限公司签约消费,如果后续遇到公司简易注销,要重点查阅工商注销档案,看投资人承诺书,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以直接穿透,起诉仲裁实际股东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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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一直专注于合同、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股权、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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