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周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上线朱某购买假冒品牌的劣质卷烟和外国走私卷烟,并长期对外进行销售。经司法机关依法查明,周X销售上述假冒及走私卷烟合计价值达36.5万余元。其具体销售事实如下: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向王XX转账销售93次,共计7.5万余元;向周X乙销售多次,共计9.1万余元;向周X丙销售26次,共计4.4万余元;向雷X销售135次,共计5.7万余元;向某买家销售495次,共计7.3万余元;向邓某销售多次,共计2.3万余元。案发后,周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涉案款项被依法查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核心在于:被不起诉人周X虽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其是否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能够阻却刑罚的适用。潘鹏飞律师在介入案件后,敏锐捕捉到周X在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这一关键事实,并结合其到案后的表现,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力求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充分听取辩护人潘鹏飞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周X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秉持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决定对周X不起诉。同时,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