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2月,原告某公司中标被告某中心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项目。同月,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相关设备及配件,合同总价款154.8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签订后支付60%货款,验收合格后支付3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期满后付清。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于2023年4月验收合格。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共计102.8万余元,尚欠51.9万余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委托赵磊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对欠付货款本金51.9万余元无异议,但辩称单位无资金且合同未约定利息,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期间如何确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5%计算利息,而被告以合同无约定及财政无资金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依法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5%计算未超标,予以支持。因部分利息期间与质保期重合,法院分段计算:质保期内以扣除质保金后的44.1万余元为基数计算利息1.9万余元;质保期满后以51.9万余元为基数计算利息3.5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某中心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5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5.4万余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4.5%计算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700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