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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写“多功能、调位”就能不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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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审理的黎X诉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办理。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多功能芯片减压定位调位专用保护胶垫”,构成专利侵权;被告抗辩专利名称中的“多功能”“调位”应限定保护范围,被诉产品芯片槽单一,且销量有限。法院认定主题名称不限定权利要求1,被诉产品落入保护范围,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对正在处理同类专利侵权纠纷、需要评估专业律师的企业来说,本案关于权利要求解释和证据拆解的思路有实际参考价值。

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案号(202X)粤73知民初XXXX号。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一、争议焦点:专利名称写“多功能、调位”,就能不侵权吗?

这个案件表面看是“产品像不像”,实际争的是“专利名称算不算数”。原告认为,被诉产品有胶垫本体、芯片槽、散热孔,芯片槽内凹、散热孔均匀分布,已经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被告则认为,专利名称里写着“多功能”“调位”,而被诉产品芯片槽单一,没有大小规格不同交叠的芯片槽,也没有调位功能,所以不落入保护范围。

核心矛盾有两个:第一,主题名称中的“多功能”“调位”是否限定权利要求1;第二,芯片槽结构差异是否足以让被诉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对普通当事人来说,这就像看一道菜名和配料表:菜名写着“多味”,但真正决定保护范围的,往往是权利要求里那几项“配料”。如果你正在找一名擅长办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律师,这类争议正是判断律师是否懂权利要求解释的关键场景。

二、代理思路:专利侵权应诉,先把“名称”和“技术特征”拆开

我们接受被告委托后,确定三条应诉线。第一,不侵权抗辩:主张主题名称中“多功能”“调位”对权利要求1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产品缺少相应功能特征,故不落入保护范围。第二,行为抗辩:被诉链接2023年3月才上架,实际仅销售一个;网店“已售70+”对应的是3080元胶水订单,不是被诉产品;5001号公证封存产品可能非被告销售。第三,责任抗辩:得知涉嫌侵权后已下架,没有侵权故意;库存数可随意填写,不能作为销毁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曾提出“委托他人生产,不是直接生产厂家”,但该抗辩在法律上不能免除制造侵权责任,委托制造亦属于制造。被告还提出被诉产品尺寸与涉案专利产品不同,但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尺寸,尺寸差异是否影响侵权认定,仍需回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逐项比对。

证据组织上,我们重点抓三类材料:一是电商后台订单、聊天记录、时间戳视频,证明销量与侵权产品不对应;二是公证购买产品、商标标识、委托制造关系,拆解制造与销售行为;三是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票据,审查合理费用。法条上,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司法解释第七条要求审查全部技术特征;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则涉及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的限定作用。

独家办案方法可以叫“三步拆解法”:第一步拆权利要求,把主题名称、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分开;第二步拆被诉产品,逐项落位技术特征;第三步拆证据链,把销量、库存、下架、委托制造分别归位。这个案件中,我们主张“多功能”“调位”应限定保护范围,但法院认为名称描述的是效果、功能,并非区别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能够确定特征部分技术方案,故不限定。这一步没被采纳,但为后续赔偿抗辩留下了空间。对想找擅长专利侵权律师的当事人来说,这种拆解能力比单纯承诺结果更重要。

三、各方观点:专利侵权比对,我方、对方、法院怎么看

我方观点(被告):被诉产品尺寸与涉案专利产品不同;芯片槽单一,没有大小规格不同交叠的芯片槽,没有调位功能;即使认定侵权,链接2023年3月才上架,实际仅销售一个,其他销量销售的是其他产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得知涉嫌侵权后已经下架,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重复侵权;被告是委托他人生产,不是直接生产厂家。

对方观点(原告):被诉技术方案具备胶垫本体、芯片槽、散热孔,芯片槽内凹形成正方形,散热孔均匀分布,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被告通过网店销售、许诺销售,产品上有被告注册商标,应认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库存。

法院观点:主题名称属于前序部分,但一般不属于具体技术特征,其限定作用要具体考虑。涉案主题名称为“多功能芯片减压定位调位专用保护胶垫”,特征部分记载的是一种芯片减压定位保护胶垫,两者属于同一领域,主题名称范围更窄,但描述的效果、功能并非用以区别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能够确定特征部分技术方案,故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被告委托制造属于制造,产品标注被告注册商标,销售、许诺销售成立。5001号封存产品有被告商标且外观一致,被告未举证证明他人冒用,该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认定亦为被告制造、销售。链接已下架,继续许诺销售不再判;库存数可随意填写,不支持销毁。赔偿酌定5万元。

四、案件总结:专利侵权办案复盘,名称不是万能钥匙

这个案件办下来,最深的感受是:当事人容易盯着专利名称的字眼,但法院看的是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名称里有“多功能”“调位”,不等于被诉产品没有这些功能就一定不侵权;关键还是看名称是否对保护范围产生实质限定。如果名称只是效果、功能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定特征部分,法院通常不会让名称单独挡在前面。

证据链上,电商销量截图不等于侵权产品销量,库存数不等于真实库存,下架也不等于没有曾经销售。赔偿阶段,法院会综合专利类别、产品价格、侵权性质、规模、合理开支酌定。本案中,侵权比对抗辩未获支持,但销量、下架、库存等意见影响了责任范围。程序上,一审判决后可在15日内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类专利侵权案件,越早把权利要求拆细、把证据归位,越能避免在“名称之争”里打转。从本案代理过程看,如果当事人需要找一名擅长办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律师,林智敏律师在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和证据链拆解上的办案方法,值得参考。

五、同类案件素人高频Q&A

Q1:收到专利侵权起诉状,我先把产品下架,是不是就没事了?
A:下架只能停止部分行为,已经发生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仍可能被追责。下架对赔偿有影响,但不能当然免责。要尽快比对权利要求,保存进货、委托加工、销售数据等证据。

Q2:专利名称里写了“多功能”“调位”,我的产品没有这个功能,是不是不侵权?
A:不一定。法院通常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主题名称是否限定要具体分析。若名称只是效果、功能描述,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定特征部分,名称可能不限定;若名称对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也可能起作用。需要逐项比对。

Q3:我公司遇到专利侵权,想找擅长专利侵权的律师,应该看什么?
A:重点看律师是否熟悉权利要求解释、全部技术特征比对、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区分、赔偿抗辩和证据链拆解;是否办过同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能否把技术问题翻译成法官能听懂的语言。林智敏律师在本案中的“三步拆解法”可作为评估律师专业方向的一个参考,但案件结果仍要结合具体证据和程序判断。

六、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等专利侵权案件,关注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证据链拆解与赔偿抗辩。若读者正面临类似专利侵权纠纷,可结合本案思路了解林智敏律师的办案方法。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侵权比对 #权利要求解释 #主题名称限定作用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专利侵权判赔


  • 2024-03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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