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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代理叶X等物权保护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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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梁广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借名建房”及“买卖协议”抗辩,梁律师精准切入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观点,直接击破被告的权属主张。在庭审中,梁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巩固了原告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地位。同时,针对占用费诉求,梁律师客观评估诉讼风险,引导客户合理预期。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收回房屋,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郭XX于2011年8月死亡,遗留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土地。原告叶X系郭XX配偶,原告郭XX、郭XX系其子女,三人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郭XX之母梁某经公证放弃继承,三原告遂公证继承涉案房产。经查,涉案房屋由被告郭XX与缪X自2001年起占有使用。三原告认为被告霸占遗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返还房屋及土地,并支付占用费45万余元。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全额出资建设,郭XX仅为名义产权人。被告与郭XX曾签订协议,以1万元受让土地使用权并支付1.2万余元宅基地建设费,且已实际出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基于买卖关系取得使用权,无需支付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土地的权属归属,被告郭XX与被继承人郭XX签订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第二,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被告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该土地使用权。被告与郭XX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郭XX名下,依法应属其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故支持原告要求腾退返还房屋的诉求。关于占用费,因房屋系被告建造,且郭XX生前及原告此前未主张产权,被告有权居住使用至搬离之日;加之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系自行估算,未提供证据或申请评估,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并交还房屋及土地;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千余元,被告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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