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郭XX于2011年8月死亡,遗留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土地。原告叶X系郭XX配偶,原告郭XX、郭XX系其子女,三人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郭XX之母梁某经公证放弃继承,三原告遂公证继承涉案房产。经查,涉案房屋由被告郭XX与缪X自2001年起占有使用。三原告认为被告霸占遗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返还房屋及土地,并支付占用费45万余元。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全额出资建设,郭XX仅为名义产权人。被告与郭XX曾签订协议,以1万元受让土地使用权并支付1.2万余元宅基地建设费,且已实际出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基于买卖关系取得使用权,无需支付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土地的权属归属,被告郭XX与被继承人郭XX签订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第二,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被告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该土地使用权。被告与郭XX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郭XX名下,依法应属其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故支持原告要求腾退返还房屋的诉求。关于占用费,因房屋系被告建造,且郭XX生前及原告此前未主张产权,被告有权居住使用至搬离之日;加之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系自行估算,未提供证据或申请评估,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并交还房屋及土地;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千余元,被告负担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