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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代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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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 在线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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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梁广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诉讼策略。首先,准确识别农村宅基地及耕地买卖的法律风险,果断以合同无效为切入点提起诉讼,确保当事人核心诉求得到法律支持。其次,在庭审中有效应对被告关于“部分被告非合同相对方”的抗辩,通过合同签字效力及村委会调查取证,成功锁定五被告的连带责任,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债权实现。最后,针对利息计算争议,结合被告部分退款事实,精准提出分段计算利息的诉求并获法院全额支持,体现了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中的专业素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1年9月9日,原告李XX与五被告陈XX、樊XX、陈XX、陈XX、陈XX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五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面积为825余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给原告永久使用,转让款总额为66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兄长李XX通过某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陈XX支付购地款共计61万元,陈XX出具收据。后因涉案土地属农村集体性质,原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遂委托梁广宙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五被告连带返还款项及利息。诉讼中,法院向某村民委员会调查,确认涉案土地系按户分配给五被告耕种的集体耕地,未经村委会同意转让。另查明,被告陈XX已分两次向原告退还购地款共计8万元,实际占用资金为5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第二,除陈XX外的其余四被告在合同上签字,是否应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第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划分,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起点与标准。被告方X辩称其余四被告签字仅为防止继承纠纷,并非交易相对方,且利息应从起诉日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集体所有耕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用于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五被告均作为转让方签署合同,其余四被告抗辩理据不足,应连带返还购地款53万元。关于过错责任,合同约定以被告名义报建及协助过户,证明双方均明知违反法律政策,存在同等过错。但被告未交付土地且占用资金,应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五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53万元,并按实际占用金额分段计算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八百元,被告负担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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