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查X、某公司签订《股东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赵X出资40万元占股10%,用于收购、加盟并改造某电竞酒店。协议载明预估改造金额4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拿下该酒店物业的关系费用,剩余300万元为装修、租金等费用。协议签订后,赵X向查X指定的中国XX账户转账40万元,某公司向其开具了占股10%的收据。
此后,赵X诉至法院,认为查X虚构需要100万元“关系费用”的事实骗取投资,构成合同欺诈;且该条款属于商业贿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4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万余元。
两被告共同委托梁广宙律师代理答辩:首先,赵X已登记为某公司股东,要求退回出资实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其次,100万元系案外人朱X转让酒店物业经营权收取的正常居间费,不属于商业贿赂,协议合法有效;最后,赵X已通过股东群查阅财务报表并对水电费、设备更换提出意见,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查X账户系公司指定经营账户,款项已用于公司经营。
【争议焦点】
1. 案涉《股东投资分红协议书》是否因存在欺诈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原告赵X要求两被告返还40万元投资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先,结合公司登记信息及庭审陈述,赵X获得的10%股权实为受让自案外人朱X,并非公司增资,故不违反增资的法律规定。其次,关于100万元物业关系费用,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及《居间协议》等证据表明,该费用系朱X将承租的物业使用权转让给某公司所收取的居间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收费涉嫌行贿。且案涉协议已明确载明该笔支出,赵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事交易中有义务审查协议内容,无法证明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最后,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某公司向赵X发送经营状况,赵X对电费支出、更换空调等提出意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
综上,原告主张案涉协议书无效并要求两被告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