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与梁XX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出租用于餐饮经营。后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承租方变更为某餐饮公司,梁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租赁期间,某餐饮公司拖欠相关费用,双方签订《房屋租金减免补充协议书》及《还款计划书》,确认某餐饮公司拖欠费用31万余元并约定分期还款。此后,某餐饮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未按期足额还款。某科技公司遂发函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24万余元及违约金,并主张免租期租金损失、未履行期限违约金等。梁广宙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辩称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且原告未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强行断水断电收回商铺,构成根本违约,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1. 某餐饮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欠款金额;2. 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每日3‰违约金、免租期租金损失、未履行期限违约金等是否合理;3. 被告抗辩的疫情不可抗力及房屋漏水、断水断电等理由是否成立;4. 原告主张的网络费、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5. 梁X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及保证金的归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某餐饮公司未按约支付费用构成违约,被告关于不可抗力及原告违约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合计2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支付9月份租金及管理费3.6万余元及违约金;支付水电费1万余元、网络费3百余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1.5万元;梁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金12万余元归某科技公司所有。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等因素,法院酌情调整了违约金标准,并驳回了某科技公司关于免租期租金损失、未履行期限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