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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宙律师代理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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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梁广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提出的巨额挪用资金指控,梁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公司财务管理的历史沿革,成功向法庭证明涉案账户系全体股东合意设立的公司私户,且实际控制权在原告方及监事手中。同时,梁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合同及送货单等关键证据,并成功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彻底推翻了原告的主张。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谭X与被告刘X、第三人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粤01XX初XX号。原告谭X与被告刘X及案外人李X均为第三人某公司的股东。2017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刘X,由被告全面管理公司技术及财务。各方签署财务管理规定,约定被告管理法人章及账目,原告丈夫夏X管理财务章,李X管理公司卡和密码。各方确认以被告名义在某银行某支行申领的银行卡(卡号XXXX XXXX XXXX XXXX)作为公司私账。

后原告称公司账务混乱,发现被告多次将公司账户款项转至其个人账户,金额达18万余元。原告要求查账遭拒,遂请求公司监事李X提起诉讼,李X拒绝。原告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被告刘X向第三人返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挪用的款项33万余元。

被告刘X辩称,涉案银行卡系全体股东同意开立作为公司私账使用,且该卡及密码分别由原告丈夫夏X及监事李X保管,被告未实际控制。涉案款项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不存在挪用行为。第三人某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刘X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应向第三人某公司返还款项。

原告主张被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财产。被告则主张涉案账户为全体股东合意设立的公司私户,且账户实际由原告方及监事控制,款项往来均有合法业务背景,不存在挪用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作为公司私户使用系三名股东集体合意结果。在原告主张的时间节点内,虽然存在款项往来,但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及证人李X的证言,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相关款项系基于公司货款收支、报销、工资等产生,明确具体,不存在被告擅自挪用的情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0余元,由原告谭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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