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8月,被告梁X以经营手机店为由向原告黎X借款。因黎X资金不足,梁X提议黎X抵押房屋借款,相关费用及利息由梁X承担。同年10月27日,黎X、梁X与案外人何X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万元,年利率19.95%,期限5年。黎X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抵押给何X并办理登记。何X委托某信息咨询公司转账40万元,其中20万元转入梁X账户,另20万元转入黎X账户(该卡实际由梁X控制使用)。2018年1月7日,梁X向黎X出具40万元借条,承诺于2018年12月25日前还完。
2018年6月,何X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因逾期未还款,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黎X、梁X偿还本息及费用。因未履行裁决,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黎X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在拍卖过程中,黎X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和解,支付54.2万余元结案,法院解除查封并结案。黎X遂委托梁广宙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梁X偿还垫付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梁X实际欠黎X多少款项;二是欠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欠款数额,虽然40万元借款中20万元直接汇入梁X账户,另20万元汇入黎X账户,但该账户由梁X实际控制并消费取现,且梁X事后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故认定40万元均由梁X使用,黎X垫付的54.2万余元系梁X应偿还的债务。关于利息,4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9.95%计算利息予以支持;剩余14.2万余元未约定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黎X欠款542409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95%自2017年12月2日计至还清日,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为131005元;剩余142409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7日计至还清日,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为2801元);驳回黎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梁X负担10562元。
